青财税字[2012]1168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0
摘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2]1168号  2012-06-20

各州、地、市财政局、国税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调整了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是防范虚开发票,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并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三、对于2012年7月1日前(不含当日)登记注册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办法》执行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一般核定方法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应按照下列顺序选择所适用的核定方法及其相应确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对《办法》已公布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和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一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对本省内有可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由省局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全省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不同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全省的扣除标准(单耗数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全省的扣除标准(单耗数量)。试点纳税人一律按公布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本省内没有可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及不适宜采用“投入产出法”的,试点纳税人可采用“成本法”申请核定农产品耗用率。

  采用“成本法”即以农产品耗用率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其扣除标准按照省局下发的核定结果执行。年度终了后,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的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逐级报省局核定扣除标准,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本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逐期(月)计算确定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度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重新核定的进项税额大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月)继续抵扣;重新核定的进项税额小于实际抵扣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此后按年度依次类推每年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

  (四)对于2012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采用“参照法”,即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采用“参照法”的试点纳税人,应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适宜采用的“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提出核定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逐期(月)计算确定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按照上述“成本法”中的规定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五)具体采取哪种核定方法(指“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由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核定方法一经确定,至少在一个年度内(2012年半年内)不再变动。

  五、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的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本年度(2012年为下半年)按照“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扣除标准核定的书面申请。申请时填写并提交《青海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附报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一使用说明)。对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于当年1月20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省局按照《办法》规定最终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并由省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按核定程序审定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结果由省局下发执行,同时主管国税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二)告知试点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根据国税部门核定的扣除标准和销售及成本构成情况,逐期(月)计算当期(月)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在申报增值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其他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损耗率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其试点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其扣除标准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青海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其他核定方法备案表》(附件三),并附报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三使用说明)。

  七、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扣除。

  八、试点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省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重新审定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九、各州、地、市、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税局及所属县(市、区、行委)国税局应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为组长、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政策法规、监察、征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负责对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的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

  十、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一、《青海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二、《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二);

  三、《青海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其他核定方法备案表》(附件三)。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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