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7]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05
摘要: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

  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二十四) 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十三五”期间,支持一批中高等职业学校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设施。开展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试点,加强产教融合实训环境、平台和载体建设。支持中西部普通本科高校面向产业需求,重点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加强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推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十五) 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学校、应用型高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二十六) 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利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建设。遵循相关程序、规则和章程,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在业务领域内将“一带一路”职业教育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二十七) 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支持若干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行业、企业开展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和企业建设评价,完善支持激励政策。

  (二十八)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国情、国际开放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探索构建应用技术教育创新国际合作网络,推动一批中外院校和企业结对联合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鼓励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参与配合“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

  七、组织实施

  (二十九) 强化工作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推进工作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 营造良好环境。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加快收入分配、企业用人制度以及学校编制、教学科研管理等配套改革,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税屋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税屋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1

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2

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

3

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有关省级人民政府

4

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5

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严格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

6

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

7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

8

深化“引企入教”改革,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9

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

10

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并制订成果转化方案。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

教育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11

继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高校共建产业技术实验室、中试和工程化基地。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校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12

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

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

13

鼓励区域、行业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

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各省级人民政府

14

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支持各类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

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

15

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职业学校。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6

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深化全日制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

17

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18

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

教育部,各省级人民政府

19

适度提高高等学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比例,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

 

20

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

21

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强化行业协调指导。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省级人民政府

22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3

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人民政府

24

强化金融支持。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5

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26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