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制造业税收优惠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装备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在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扶持装备制造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装备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在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扶持装备制造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现行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一、流转税方面

  装备制造业的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有进口环节可享受免税优惠、出口可享受退税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等内容。

  (一)进口环节可享受免税优惠

  1、为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一) 》(国发[1997]37号)规定,自 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属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属于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2、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企 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二)出口可享受退税优惠

  1、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0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坐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

  2、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25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按15%的退税率退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第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等列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

  (三)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二、所得税方面

  装备制造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部分企业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部分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前抵扣优惠、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抵免优惠,享受亏损结转、税项扣除、技术开发费扣除优惠等内容。

  (一)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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