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4]3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7
摘要:如果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认定为偷税的,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所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征税问题

  1、建筑施工企业由甲方(对方)供料的,必须进行真实成本核算,并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建筑施工企业按形象进度结转成本,而未取得相对应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及时结转按形象进度结转成本相对应的收入额。

  八、关于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

  1、企业由于住房制度改革以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销售,形成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发给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老职工(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九、关于宾馆(带餐、洗浴)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对宾馆既有餐厅又有洗浴的应分别独立核算,若单独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作为不同纳税人对待,分别计算缴税。如果企业账务不清,无法分别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采用一种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关于企业捐赠扣除计算问题企业按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方法为(特殊规定除外)纳税调整前所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2行次)乘以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主表第42行)乘以3%捐赠支出总额=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额。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捐赠支出总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计算结果出现负数时不作纳税调减处理)。

  十一、关于企业缴纳的各种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扣除问题企业按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比例或标准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助、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算在计税工资总额之内。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比例或标准为本企业职工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助、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如果企业此项支出未进费用,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问题在省局没有明确差旅费包干具体操作办法之前,除汽车发运行业以外,对其他行业没有正当理由暂不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

  十三、关于企业“车改”费用扣除问题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将企业车辆变卖进行“车改”的,其公务用车以交通费等形式发放给个人,其车改后车辆费用比车改前有所减少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十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私车公用需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列出费用支出计划且有合法支出票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有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企业聘用技术人员工资扣除问题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聘用有技术专长人员为本企业服务所支付的劳动报酬按现行计税工资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

  十六、关于检查补缴的营业税等税前扣除问题检查企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应并入税款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十七、关于检查调整的收入是否作为计提各项费用基数问题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调整的收入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基数。

  十八、关于企业职工取暖费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冬季取暖费,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的,可以税前扣除。

  十九、关于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问题对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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