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4
摘要: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法规不够明确,如果使用国税发[1994]89号文所附“税率表二”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又不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2号           2000-11-24

  为了规范单价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总局曾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法规不够明确,如果使用国税发[1994]89号文所附“税率表二”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又不准确。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法规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70% 7000

  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法规以及本通知第一条法规的不合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口起执行。以前未做处理的税务事项和查补税款的计算,适用本通知的法规。

标签: 劳务报酬所得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