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591刑初494号 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陈某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5
摘要: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科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其罪行,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科均依法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苏0591刑初494号

  发文日期:2021-03-1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591刑初494号

  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科。

  诉讼代表人:陈某1,被告单位员工。

  辩护人:钱雪怡,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科,男,1983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本科文化,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无为县,暂住地苏州市高新区。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柏成,北京德恒(苏州)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二部刑诉〔2020〕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某1及辩护人钱雪怡、被告人陈**科及其辩护人刘柏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陈**科,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337722元。被告人陈**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被告单位及其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科均自愿认罪认罚。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陈**科、同案人陈某2、曾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宋某的证言笔录,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补缴凭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提请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陈**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单位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及预缴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科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及预缴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陈**科,在该公司与苏州某有限公司等公司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从上述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337722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被告单位及其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科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及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科、同案人陈某2、曾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宋某的证言笔录,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被告人陈**科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抵扣证明、补缴凭证,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单位已缴纳税款及预缴罚金的情况。

  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被告人归案等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科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5、常住人口信息表、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人陈**科的身份情况及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科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其罪行,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科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科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单位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及预缴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及预缴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再对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苏州MC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达青山

人民陪审员  王巧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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