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4]22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1
摘要:代开旧机动车销售发票,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四川省汽车销售专用发票和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116号)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川国税函[2004]224号      2004-11-11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本法规第六条中“我省国税系统代开发票的小额标准为150元(含本数)以下”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商业销售发票(百元版)可以委托外单位代开,受托代开发票单位的条件、资格由各市、州国税局具体确定,并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委托代开发票管理办法,明确领购、开具、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登记台帐及其监督管理的操作规范。

  (一)代开旧机动车销售发票,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四川省汽车销售专用发票和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116号)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外单位代开商业销售发票(百元版)适用范围为:经营场所固定,有专门管理机构并有较多租赁门市、柜台且经营业户规模小、流动性大的各类商贸市场。

  二、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每次代开发票的金额达到按次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征收税款,达不到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予征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固定业户,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企业单位申请代开发票的,一律按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不能满足代开申请人经济活动需要的,可以使用其行业发票。

  四、纳税人跨市州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五、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软件由省局开发后交由各地使用,软件下发前,各地可用手工开具。手工填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要建立台帐,逐笔逐项登记代开发票情况。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代开发票登记台帐。

  六、[部分废止]我省国税系统代开发票的小额标准为150元(含本数)以下,代开发票金额超过小额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由省局设计式样 (见附件一),各地自行印制。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按既定的规格和式样(见附件二)自行制作。

  七、请各市、州局于11月30日前通过行业网将今年至明年所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数量报省局(征管处)。今后,每年11月份将次年度所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数量报省局,并按上报数量一次性领购。

  附件: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3、代开普通发票登记台帐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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