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2]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19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2〕12号      2022-07-1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致贫返贫。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市域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参保资助标准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省医保局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配合)

  (二)分类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省医保局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乡村振兴局配合)

  三、强化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功能

  (三)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持续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补齐门诊保障短板,2022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居民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并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逐步提高年度医保支付限额。规范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和认定标准,加大保障力度,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负担。(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增强大病保险减负作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分别比统筹区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上述人员大病保险特药起付线。(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五)明确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下同),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规定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合力防范致贫返贫风险。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六)分类分层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科学确定。(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配合)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八)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同步将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普通参保人员纳入监测机制。省医保局每月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将预警监测人员信息分别推送至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并同步下发各市医保局,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和职工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应助尽助。(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分工负责)

  六、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九)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采取灵活多样的参保缴费方式,确保救助人员应保尽保,不发生漏保、脱保、断保问题。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在实现救助对象市域内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内和跨省医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服务便利性。(省医保局牵头,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省乡村振兴局配合)

  (十)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加强部门协同,优化待遇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服务流程。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做好与医保部门的信息推送共享工作;医保部门将相关部门推送的人员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精准落实待遇,并做好信息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规范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促进救助对象合理有序就医。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住院押金。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对救助对象应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确需使用超目录范围的,应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各市可将救助对象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占比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管理,减轻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加强医疗费用监控和医保基金使用的稽查审核,严肃查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过度用药及未征求救助对象同意超医保目录范围用药等增加群众负担情形;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分工负责)

  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十二)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动员社会力量,拓展筹资渠道,依托慈善和社会捐助等筹集资金,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统筹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商业医疗保险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山东银保监局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医疗保险。支持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对困难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给予帮扶,减轻职工个人负担。支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实施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将医疗新技术、创新药及新型医用耗材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赔付政策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困难居民和职工购买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山东银保监局分工负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市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规范保障范围,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托住保障底线。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具体落实措施于2022年10月底前报省医保局备案。

  (十五)加强部门协同。医保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认定,会同医保等有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及时共享信息,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支持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和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提供灵活多样的缴费模式,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的监测和身份认定,加强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十六)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协调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强化市、县两级财政事权责任,足额预算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拓宽筹资渠道,做大医疗救助基金池子。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严禁医疗救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相互挤占挪用,保障医疗救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十七)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加强基层医疗保障队伍建设,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医保经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医保服务网络,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大力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事项网办、掌办等便民服务措施,实现医保服务“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先后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对防范因病致贫返贫作出部署,提出要求。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对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完善防范致贫返贫预警机制,规范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等作出系统安排。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列为重点工作任务,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对该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省医疗保障局在起草过程中开展了困难群众分类调查、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及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分析等工作,广泛征求了各市、省直相关部门及社会意见,完成了部门会签,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参保资助标准、强化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强化组织保障等8方面17项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和创新点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聚焦增强托底保障功能,促进共同富裕,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提出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和致贫返贫。2023年实现市域范围内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有效衔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参保资助标准。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分类实施救助。对特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其他人员实行定额资助,减轻困难群众个人缴费压力,确保应保尽保。对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三)强化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一是补齐门诊保障短板。在巩固住院医保待遇政策基础上,要求各市2022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居民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提升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同时,规范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和认定标准,促进制度公平统一。二是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群,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使用特效药品起付线。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将住院、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全部纳入救助保障,并进一步分类细化医疗救助托底措施。一是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二是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待遇标准。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三是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待遇标准。

  (五)建立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主动发现和动态监测机制。科学制定并具体量化各类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预警监测指标,最大范围实行预警筛查。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普通参保人员,纳入预警监测范围。医保部门每月分析比对,并将预警信息及时推送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依据标准规定确认,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确保符合医疗救助标准条件的人员全覆盖。

  《实施意见》还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使用超医保目录范围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简化申请审核流程;鼓励发展慈善救助,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发展;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基层医保经办服务力量建设,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三、《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一是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各市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规范救助保障范围,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托住保障底线。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三是加快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机制,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部门制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救助待遇,切实把党的惠民政策送到困难群众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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