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1999]80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19
摘要: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1999]805号             1999-11-19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9日

  附件:

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广州市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2)(略)

  (三)《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附表3)(略)

  (四)《--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附表4)(略)

  (五)《--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附表5)(略)

  (六)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

  6.运输发票申报扣税汇总表(附表6)(略);

  7.购进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8.水、电费发票分割情况复印件;

  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10.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11.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2.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附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联,依次为申报联、收执联。由纳税人按规定的填表说明要求填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式二联,依次为申报联、收执联。由纳税人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和有关扣税凭证等备查资料整理汇总后,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三)《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一式二联,依次为申报联、收执联。由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受货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填写该表。

  (四)《--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明细表》一式一联,由纳税人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和作废存根联)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有关项目数据,按要求录入计算机并打印一份,连同软盘一并报送。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的有关要求

  (一)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的装订要求。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手写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按税款所属时期划分,在月份终了后,将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有关数据准确汇总填写“发票存根联封面”(附表7)(略)内容,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须审核签章。

  2.一本发票跨月使用,只就本月已开票部分填写封面,存根联暂不报送,以后月份继续使用时再就当月已开票部分填写封面。同一本发票存根联可允许有多页封面一起装订,但各页封面编号不能重复,每本发票存根联在发票使用完毕的当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比照上述1、2点规定填写封面装订报送,并须在填写发票存根联封面时注明是销售免税货物。

  4.使用计算机和防伪税控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装订,每册按规定格式填写存根联封面装订。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按开票顺序号码填写“发票存根联封面”装订成册。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装订要求

  1.各类扣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应分类装订,并根据每份扣税凭证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凭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分数装订,并在每份扣税凭证上依序编号-25。每册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申报扣税凭证封面”(附表8)(略)。

  2.纳税人必须在每份装订申报的扣税凭证右上角上登记会计记帐凭证号码。

  3.海关完税凭证、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水、电费分割等复印件装订报送前,应先在原件右上角加盖“×年×月申报扣税”条形章(条形章样式如下),按实际申报时间填写年月数字后再复印,复印件分别按规定要求编号和装订成册。

  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申报扣税条形章样式:(见附件)

  4.收购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以收购发票第四联(备查或作统计联)作扣税凭证,如该第四联已作统计用,则以存根联作扣税凭证,其申报、装订办法和要求参照上述(二)、1、2、3点规定办理。

  5.纳税人的运输发票申报扣税时,须填写《运输发票申报扣税汇总表》(附表9)(略)附于“申报扣税凭证封面”下面。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为准。

  六、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七、表格购领办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表格由纳税人向广州市税务师事务所(正南路2号)购领。

  八、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适用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年、月、日。

  (四)“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五)“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人代表的姓名。

  (七)“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八)“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九)“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销项”部分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栏的填写口径,为应征增值税的所有货物和应税劳务,包括出口实行“先征后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等。其中“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包括财务上不作销售但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等。税额栏的“本年累计数”(1d)按“本月数”(1c)加“上期累计数”填列。

  “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写。对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按不同税率汇总填报申报表。但必须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货物清单”(格式见附表9)(略)。

  2.第8栏“免税货物”指国内环节免税货物。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不包括出口环节免税的货物。

  3.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栏填写生产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卷烟厂销售给出口卷烟企业“准予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国内转厂免征增值税部分的销售额。商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在此栏反映。

  (十一)“进项”部分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1.第10栏“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栏“本月数”各项的填写口径,应根据本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以及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计算的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可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进料加工企业虚拟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先征后退”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亦在本栏合计填列。“累计数”按“上月累计数”加“本月数”填列。

  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列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但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填入本栏。

  (1)“17%税率”、“13%税率”项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2)“10%扣除率”项目填写采购农产品以及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的税款填列。

  (3)“7%扣除率”项目,按照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7%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填列。

  (4)“6%征收率”、“4%征收率”项目,填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或4%征收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5)“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项目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本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第11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该栏等于第12栏至第17栏的合计数。

  (1)第12栏“免税货物”用填写销售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包括出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2)第13栏“非应税项目用”填写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3)第14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第15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的进项税额。

  (5)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写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7栏“其他”填写第12-16项以外按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第12栏至第15栏以及第17栏的进项税额不易划分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填写。

  对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包括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表。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划分的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分配进项税额,且所参与分配的进项税额是指剔除国内环节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简易征税办法货物等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第18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余额”填写纳税人当期期末尚未抵扣完的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十二)“税款计算”部分,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20栏“销项税额合计”的第21栏“进项税额合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分别按“销项”、“进项”部分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填列。

  2.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

  3.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的“本月数”填写本月经退税机关批准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累计数”按上期累计数加本月发生数填写。

  4.第24栏“应抵扣税额合计”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写。

  5.第25栏“实际抵扣税额”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写;“累计数”按上期“累计数”加“本月数”之和填写。

  6.第26栏“应纳税额”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写,“本年累计数”按上期“本年累计数”加“本月数”填写。

  7.第27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8.第28栏“本期应纳税额合计”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写,“累计数”按上期“本年累计数”加“本月数”填写。

  10.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写。

  (十三)“税款缴纳”部分,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是指截止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缴(多缴)的税款,如本月收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应在本栏作抵减反映。

  2.第31栏“本期已缴税额”的“本月数”为在申报期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包括本期应纳税款预缴数、出口预缴税款(按会计结算所属期处理)和清理上期欠缴税额数。“累计数”为本年度实际已缴税款,按上期累计数加本月数填写。

  3.第32栏“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填写纳税人在办理申报前向税务机关预缴的本期应纳税额数(包括出口预缴税款)。

  4.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的是指截止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缴的税款。包括截止上期累计欠税(多缴)的数额和本期应纳税额中在申报时尚未缴纳(或应退)的数额。

  5.第34栏“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即根据截止本期为止累计的欠税数填写。如出现累计有多缴税额的情况,此栏用负数反映。

  6.第35栏“本期应补(应退)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在申报时尚未缴纳或应退的数额。

  (十四)其他填报问题

  1.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中被查补的或纳税人自查补报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及需调整的进项税额,应进行有关会计帐目的调整,并根据补税情况和调整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帐户以及损益类帐户填报申报表中的有关栏目的“本年累计数”。具体为:

  (1)自查或查补当年度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需调整的进项税额的,调整申报表“销项”、“进项”和“税款计算”部分相关栏目的“本年累计数”,同时视其税款补缴情况,相应调整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第31栏“本期已缴税额”、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和第34栏“欠缴税额”的本月数。

  (2)自查或查补以前年度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需调整的进项税额的,只调整申报表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第31栏“本期已缴税额”、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和第34栏“欠缴税额”本月数。其他数字不反映在本年度的申报表中。

  2.自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出口,因某种原因退关转为内销,不论适用哪种退(免)税方式,均应调减货物退回当期的出口销售额,并调整申报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或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的“本月数”。

  3.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如果由于销货退回或进货退出等原因,填报报表时第20栏“销项税额合计”或第21栏“进项税额合计”出现负数时,按表中关系式填列。

  4.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按下列方法填写申报表:

  (1)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从税务机关作出取消或认定一般纳税人决定书的次月(税款所属时期)开始使用相应的申报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其原来申报表中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应转到新的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栏目中;反之,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累计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应转到新的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30栏“期初末缴税额”中,其他数据不转。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一)“财务指标”部分按纳税人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关栏目填写,其中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栏按照《损益表》“商品销售收入净额”栏数据填写。

  (二)“销项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开具普通发票”栏按照“附报资料”情况填写,“未开具发票”栏填写纳税人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上述三栏均包括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税额。

  (三)“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各栏按照“附报资料”情况填写。

  (四)“虚拟的进项税额”部分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当期抵扣的进料加工企业虚拟的进项税额。

  三、《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月销售额”和“本年累计销售额”栏填写由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销售额。

  四、《--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每月按使用专用发票存根联每本(电脑版专用发票25份)一张(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列),按取得抵扣联25份填列一张清单。(以上不足25份的按实际填列)

  (二)“纳税人名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名称。

  (三)“共页、第页”分别指清单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四)“资料册号”按相应的“发票存根联封面”或“申报扣税凭证封面”(专用发票部分)上的“本册编号”的号码填写。

  (五)“发票代码”根据每张专用发票左上角的号码填写。“发票号码”根据每张专用发票右上角的号码填写。

  (六)“金额”栏应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填写。

  (七)填列清单时,红字发票的金额、税额前用“一”表示,作废发票用“0”表示。

  附:附表1-9(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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