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关于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0250号)答复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28
摘要:2017年7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第六条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大连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关于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0250号)答复意见

胡仁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建议中,代表认为“大连市很多企业由于转型升级、产能不足、资金困难等原因,处于关闭和停产、半停产状态,而这部分企业很多属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支柱产业—制造业。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除了企业自身因素外,与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税)负担过重,且减免税政策不足也有一定的关系。”我局对该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为此召开由分管局领导、相关处室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了该建议,并对办理工作提出了要求。相关处室按照局内制定的建议办理任务分解开展了相应工作。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建议的答复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情况的报告》(大地税发〔2016〕332号), 我局认真贯彻省政府以及省地税局的相关部署要求,就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与其他4个计划单列市和省内其他城市进行了认真的比较分析。鉴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目前在省内城市中最低,在其他4个计划单列市中低于青岛、宁波、深圳。经与省地税局沟通达成一致,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暂不做调整。

  (二)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建议的答复

  2017年7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第六条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8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明确了小微型困难企业的标准、核准流程、执行日期等事项。经我局向大连市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建议的答复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营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本着积极发挥税收职能、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助力城市经济长远发展的着眼点,今年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关于大连市困难企业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的调研工作,充分了解关闭、停产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欠税情况,在政策规定允许的前提下,将适时向市政府报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新政策,以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最大程度为企业减负,最大限度帮扶困难企业。

  由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权限受法律严格限制。因此,我局只有税收政策的执行权,没有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只能按照国家现有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今后我局将在持续贯彻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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