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4]1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15
摘要: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不足3万元的企业,由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企业,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审批时间从9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4]130号       2004-03-15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财综[2012]13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第一条废止。
  4.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自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包括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和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集资款,下同)开征以来,一些市县陆续反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

  一、[条款废止]根据省政府[93]浙政发293号文件精神,粮食部门属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集范围,应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证券业务部门的证券交易手续费和卖单收入,暂按2‰的征集率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对经工商部门批准新办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当年的收入实绩为征集依据。第二年起则按上年的收入实绩为征集依据。

  四、为了加强征管,简化减免审批手续,从1995年起,对减免的审批权限、时间作如下调整: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不足3万元的企业,由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企业,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审批时间从9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上报省局审批的,请附送《企业(单位)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和《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表格请各地按统一表式自行印制。

  附:

  《企业(单位)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略)

  《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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