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8]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28
摘要: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残保金优惠少缴的残保金,并按照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税[2018]55号     2018-12-28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南铁残办: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根据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全区规范残保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优惠事项范围

  本通知所称优惠事项是指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残保金优惠事项。

  二、优惠事项名称及政策依据

  (一)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

  (三)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项、《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

  (四)停产或亏损企业免征残保金。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保金。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第一条第七项。

  三、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费额,并通过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享受优惠。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留存备查资料

  本通知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本通知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一)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包含全部用工人数的工资表等能够说明减免当年用工人数不超过30人的资料。

  (二)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发布或认定的资料、保险公司理赔资料等),企业财产损失情况。

  (三)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包含全部用工人数的工资表。

  (四)停产或亏损企业免征残保金。停产超过6个月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能够说明具体情况的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申报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四)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免征残保金等优惠事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至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列示的留存备查资料清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五)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补缴残保金。

  (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残保金优惠少缴的残保金,并按照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7〕5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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