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31
摘要: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由该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按其在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中的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6号      2009-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取得的下列对非洲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准股权(包括可转换债券等)、债权(包括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等形式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

  2.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由该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按其在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中的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

  二、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暂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买卖差价收入以及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3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