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0]18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01
摘要:问: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8]55号文件,我省各地对经营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收税费,分散经营”,其各项税费由当地政府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办”]统一收取,国税部门必须从哪些方面加强对经营生猪征收增值税的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0]185号      2000-6-1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七

  一、问: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8]55号文件,我省各地对经营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收税费,分散经营”,其各项税费由当地政府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办”]统一收取,国税部门必须从哪些方面加强对经营生猪征收增值税的管理?

  答:[一]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55号]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生猪,按照18-25元/头的标准征收生猪增值税。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二]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定点办”的税收政策指导和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明确其权力和责任。收取税款必须给纳税人开具税票,严禁收税不开税票或白条收税。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定点办”应将生猪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分户征收税额和上缴情况,定期张榜公布,以利于群众监督。对于定期张榜公布征税情况确有困难的少数乡镇,亦应以适当方式告之纳税人。

  [三]对一般纳税人经营生猪坚持实行依率查帐征收,不得违反税法规定随意采取定额征收的方法。

  二、问:报刊杂志社或其他单位按低于报刊杂志定价发行销售报刊杂志,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价格?

  答:报刊杂志社或其他单位按低于报刊杂志定价发行、销售的报刊杂志,属于“折扣销售”方式。根据“折扣销售”的有关增值税征收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问:对报刊杂志社利用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做广告,其广告制作、印刷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对这部分进项税额如何划分?

  答:对报刊杂志社不得抵扣的广告部分进项税额的划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四、问:对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报刊杂志社发行销售的报刊杂志,其增值税征收率如何确定?

  答:对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报刊杂志社,发行销售的报刊杂志暂按4%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五、问:对水、电、气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职工使用的自产水、电、气等产品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如何核定其销售价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办法为: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间的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因此对水、电、气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给内部职工使用的自产水、电、气产品价格明显偏低的,其计税价格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其销售给当地居民的当月水、电、气平均价格确定。其他行业或部门有此类情况的,也按照此规定办理。

  六、问:对公路修建单位附设的沥青拌合场[厂],可否按简易办法以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公路修建单位属营业税纳税人,但其附设的沥青拌合场[厂],主要从事沥青拌合产品的生产销售,属增值税应税货物范围,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鉴于沥青拌合场[厂]在生产沥青路面材料时,部分外购原材料[如沙石等]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时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的规定执行,按简易办法在其产品移送环节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问:对金店开展的旧饰金回收加工业务,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算办法?

  答:我省旧饰金回收业务是为了推进黄金体制改革,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定金店在营业柜台开展的向消费者回收旧饰金,并向总行定点的金饰品生产、批发企业委托加工或兑换金饰品进行零售的业务。对这部分金店的旧饰金回收业务,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旧饰金回收业务定点金店”名单[名单附后],进行具体审核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规定,以当期新饰金应税销售额扣减回收旧饰金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定点金店应对旧饰金回收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在帐务上不能准确划分的,旧饰金回收价款一律不得扣减。

  八、问:对矿泉水、纯净水可否比照自来水征收增值税?其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有关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及[国税函[1998]718号]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九、问:四川省盐务管理局系统各盐厂、销售公司从事的盐生产、调拨业务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时间应如何掌握?

  答:四川省盐务管理局系统所属单位承担了盐的生产、调拨、销售业务。考虑盐商品的特殊性,对四川省盐务管理局系统内下属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各分、支公司,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批手续,可在其购进盐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包括支付的运输费用]。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问:对商业企业采取有奖销售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商业企业采取有奖销售方式赠送给消费者货物的行为,属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对赠送货物的销售额,应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附件:试办旧饰金回收业务的金店名单[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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