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医保发[2022]27号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统筹区内院间医药费用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8
摘要:我市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门诊慢特病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经临床诊断需使用医疗机构尚未配备药品的,医疗机构应采用临时采购等方式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统筹区内院间医药费用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2〕27号        2022-04-28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局属各单位,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现就我市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内发生的院间诊疗、购药费用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发生的统筹区内院间诊疗医保结算政策

  我市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门诊慢特病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经临床诊断需进行该院未开展的特定检验、检查项目的,经医疗机构同意、医生开具双处方后,可到本统筹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验、检查。参保人发生的院间诊疗,需持处方、发票、收费明细、相关检验检查报告等材料回原医疗机构报销,住院参保人并入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参保人纳入慢特病限额进行结算。参保人在统筹区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或由高级别转低级别医疗机构发生的院间诊疗费用,不设定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直接纳入医保统筹;参保人在统筹区内由低级别转高级别医疗机构发生的院间诊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参保人首先自付5%、居民参保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医保统筹。

  二、参保人发生的统筹区内院间购药费用医保结算政策

  我市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门诊慢特病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经临床诊断需使用医疗机构尚未配备药品的,医疗机构应采用临时采购等方式保障患者用药需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药品的,经医疗机构同意、医生开具双处方后,参保人可到本统筹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参保人发生的院间购药费用,需持处方、发票、收费明细(需包含药品生产厂家、包装规格等内容)等材料回原医疗机构报销,住院参保人并入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参保人按照慢特病政策进行结算。参保人在统筹区内发生的院间购药费用,不再设定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医疗机构以报销药品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挂网价格作为支付限额,超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限额内费用按照医保药品目录政策纳入医保统筹。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院间诊疗、购药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并实行留痕管理。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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