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税函[2021]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1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30
摘要: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省级税务机关无制定减免税的权限。因此,您提出的“财政税收政策上向东西两翼地区倾斜”建议,需由自治区财政厅在财政扶持方面进行研究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12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21]285号          2021-6-30

李相合委员:

  您提出的第0412号提案《关于加大统筹力度,促进内蒙古区域平衡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和东部振兴发展战略,目前在税收扶持方面出台了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我区属于优惠政策规定的西部地区,全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省级税务机关无制定减免税的权限。因此,您提出的“财政税收政策上向东西两翼地区倾斜”建议,需由自治区财政厅在财政扶持方面进行研究解决。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