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2021-7-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个人转让股权,北京有新政!

  个人转让股权,当增值较多时,有些人或机构为了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往往只在工商部门做股权变更,不到税务机关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这样办理完毕后,从公开显示的资料看,股东确实变化了。殊不知,这种操作往往会给股权买卖双方都埋下了很大的“雷”!

  从北京市这两年发生的自然人股权变更情况看,只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税务机关通常会先对公司的历史股东变更情况进行系统核查。凡涉及到有自然人股东变更的,均需提交以前年度变更时股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证明(通常看股权转让上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买方向卖方的付款证明、卖方已经缴纳个税的证明等等。

  如果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则在实务中就可能存在下面两个比较尴尬的问题:

  一是历史上的股权转让方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坚持认为,历史上的历次股权转让,转让方股东均已经完税,但由于企业内部资料保管不完善,无法提供转让方股东已经完税的证明。税务机关经过国地税合并,以前的历史资料在合并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电子系统整合等)导致丢失,也无法查询到原股东是否已经完税的记录。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能要求以前年度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补缴个税?

  二是本次转让的股权是从其他自然人股东购买的股权,购买成本该如何确定。如果本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是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购买的股权(无法提供对方签收的收据),或者通过别人代付款的形式购买股权(代付款方现在不配合提供证明),或者是将股权转让款打到转让方以外的他人账户(如将股权转让款直接打到被投资公司,而且在打款时也没有相关说明,会计还做了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处理)……这时候,转让方购买股权的原值无从查找,其要转让的股权成本该如何确定?

  历史遗留问题该怎么处理,从管理者的角度,很难出台政策进行统一规范。实务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也只能“一事一议”,通过和主管税务机关深入沟通,寻求双方都能认可的解决方案。否则,后续的变更确实不好办。

  存量问题如何解决,考验的是管理机关的管理智慧。当务之急是要确保不再出现增量问题。

  终于,风来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的规定,从2021年9月1日开始,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经查验,确认转让方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才能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这个规定,既确保了自然人转让股权过程中的税款实现应征尽征,从根本上杜绝了自然人转让股权只办理工商变更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烂尾楼工程”,同时也能让每次股权转让实现“无缝对接”,不至于再出现“拉抽屉”的尴尬。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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