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86号文案例分析:过路过桥费抵扣进项税额(N个实务问题)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8-24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根据上述答疑可以得出通过ETC方式支付的过路费有以下情形:

(1)一般纳税人ETC卡充值时取得通行发票,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财政票据,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通行费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下图:


 

(2)一般纳税人ETC卡充值后取得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专票按照认证后抵扣进项税额。如下图:


 

上述发票可以计算抵扣:1000÷(1+3%)×3%=29.13元

(3)ETC卡支出,不管上述何种方式取得是财政票据,都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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