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8]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25
摘要:在自治区地税局开发和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开票软件之前,报关代理企业应当统一使用中国报关协会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确保开票信息保存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10号      2008-06-2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领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具备海关认证的报关代理企业资质条件。报关代理企业需领购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格式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企业的报关代理企业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在《发票领购簿》内页的适当位置加注“具备报关代理企业资质”字样。

  二、各报关代理企业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自治区地税局开发和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开票软件之前,报关代理企业应当统一使用中国报关协会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确保开票信息保存5年。

  三、请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时统计辖区内或征管范围内报关代理企业《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半年的用量,于2008年7月10日前通过《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发票批印系统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发票统码为009),以便及时安排印制,确保我区地税系统在2008年8月1日前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格式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