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6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28
摘要:对于出口企业于2005年9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各试点区县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做好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以及纸制单证的核对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617号                2005-11-28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为推进北京地区贸易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经研究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选择北京市西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对上述企业自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二、试点区县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应将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与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比对相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人工对审时应核对企业申报表“收汇核销单编号”与纸质出口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三、对于出口企业于2005年9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各试点区县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做好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以及纸制单证的核对工作。

  四、请你们在试点期间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