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2005]5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管理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6
摘要: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持有关资料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管理事项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59号         2005-3-16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稅务总局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9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现就成都市契税减免审批中的具体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地税机关受理。

  二、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持有关资料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三、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四、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受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齐的资料。

  五、审核人在审核资料时,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即时办理减免手续,由受理窗口将减(免)通知发放给申报人;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退还受理窗口,向申报人做好政策解释;情况比较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受理窗口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六、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审批制度。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

  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并报国家稅务总局备案。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至1亿元上的减免,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实行集体审批办理,并报省局备案;计税金额在5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

  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办理并报市局备案。各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事项30日内,向市局农税处上报备案减免有关资料。

  七、契税减(免)审批程序:

  1、契税征收窗口对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和提交的原始资料进行接件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局领导人)签字后报农税科(处)。

  2、农税科(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政策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农税科(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资料不清不全的退回契税征收窗口,重新审核补件。不符合政策的,转入征收程序。

  3、局长办公会或局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契税征收窗口据此给减免税申请人发放《契税减免税通知书》。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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