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第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06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自1999年起,对本市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均应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原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通过本年“年审”的,亦应换发或补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第41号       1999-09-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1998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市局研究决定,本市1998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审”)自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税政、稽查、征管、法制、计算机室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保证“年审”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均应参加“年审”。

  二、各局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规定内容认真进行审查。今年“年审”工作应对以下两方面有所侧重:第一为纳税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对纳税申报异常的商业批发企业进行重点审查,对有疑点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检查工作;第二结合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进行调整工作,审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现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局的有关规定。

  三、对1998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但1999年 l~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1998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1999年1~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十)项条件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亦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自1999年起,对本市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均应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原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通过本年“年审”的,亦应换发或补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五、“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本次“年审”工作的执行情况、“年审”结果及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总结,同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八年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其表格仍以京国税[1998]044号文件所附样式为准),并于1999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局。

  六、本通知所称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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