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2003]2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25
摘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广播电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中资产的税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3]26号       2003-08-2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闽广函[2003]113号文收悉,提出的固定资产折旧、人员工资扣除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广播电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中资产的税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家税收、会计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提出的《福建省广播电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目录》(附后)。

  二、人员工资扣除:广播电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扣除;计划外用工工资按现行计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发放时可予税前扣除。

  三、来函反映的营业税政策问题,待我局调研后另行通知。

  附:福建省广播电视系统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目录(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