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一期]——关于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02
摘要: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具体审计程序,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一期]——关于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协会近期收到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投诉函件,其中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各类专项审计业务,该类业务通常是由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按各类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非财务报表审计的长式审计报告业务,报告中执行工作的依据通常是部门规章和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控制审计风险,特别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注该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以下相关事项:

  一、业务承接前与委托方充分沟通,承接时谨慎考虑业务类型的适当性及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等,防控执业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委托方要求开展的部分专项审计业务,不完全符合鉴证业务的特征,注册会计师不应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求。在出具此类报告时,应当与鉴证报告明确区分,避免不适当地使用“审计”、“审阅”、“鉴证”等术语。

  如果聘请注册会计师的一方(委托方)不是责任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获取记录、文件以及完成业务所需的其他信息的影响。委托方要求的部分审计内容可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阶段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否需要利用其它专家的工作谨慎承接业务,防控执业风险。

  二、审慎签订业务约定书,避免由于合同条款不明晰产生的各类执业风险

  此类审计业务有别于历史财务报表信息审计业务,为避免业务约定书约定不清晰而导致委托方随意扩大审计范围,加大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避免报表使用者扩大审计报告使用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等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尽可能的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依据、报告格式及用途等在业务约定书中进行明确。

  如遇到不能修改格式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拟定详细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经委托方盖章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注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防范执业风险

  该类审计业务委托的审计内容及要求各异,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底稿编制经验,针对委托的审计内容逐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描述要求审计的内容,审计计划中明确的审计程序,实际审计执行的情况及收集的相应证据,表述审计结论等。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到审计工作底稿形成逐项对应关系,达到工作底稿逻辑清晰,证据充分可靠,结论正确恰当,以防范执业风险。

  四、关注非财务报表审计特有的风险

  一是审计结果关注度高。该类审计业务一般需对特定事项的结果发表意见,而该结果往往涉及对公共资金或资源的分配,是特定事项利益相关方高度关注的核心,也是政府监督机构监督重点,以及社会公众关切所在。二是审计风险易于衡量。该类审计业务往往直接对应某种特定结果,审计工作与结果的对应关系直接,且金额易于衡量,因此审计失败也相对容易界定。基于上述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审计业务的特有风险,并针对识别的审计风险事项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撰写审计报告时采用长式的报告形式,审慎发表审计意见

  长式报告除包括报告基本内容外,还包括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详细说明、在特定方面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相关建议。对于审计范围及内容中涉及历史财务信息(部分历史财务信息)时,可参考鉴证业务及其他鉴证业务的表述方式发表积极式或消极式的审计意见;对以部门规章或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为依据的事项发表意见时,应对应相关规定逐项发表意见;对清理某类或某个事项的审计内容可参考执行商定程序的表述方式,描述执行的程序及得到的结果,不应以审计意见代替执行的程序及得到的结果;利用其它专家工作引用其工作成果时,对引用的专家及相应成果进行恰当表述;必要时,应对报告的使用者和使用目的进行一定的限制。

  相关案例:

  案例1.某事务所接受某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审计目的为为委托方合理确定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价格提供参考依据,事务所出具《XX地块使用权依法收回补偿价格的审计报告》。

  审计目的明确地表示该报告并非对国土资源局认定地补偿价格的鉴证,而是为国土资源局确定补偿价格作为参考依据。该报告有一定咨询成分。这类报告虽然称为“审计报告”,但具有咨询报告的特征,而非执业准则下的鉴证报告。

  案例2.某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某公司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委托的主要内容:该期间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与上年同期损益变化情况;非疫情影响情况。注册会计师按业务约定书要求实施了前述内容审计工作程序,但提交审计报告时,客户要求在审计报告中补充披露期末审定的资产负债总额,注册会计师在未签订补充协议,也未对资产负债情况实施任何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经我们审计后确认,期末资产总额XX万元,负债总额XX万元”。审计结论无审计证据支撑,也超越了业务约定范围。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具体审计程序,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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