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油调拨手续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12
摘要:该通知规定:“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油调拨手续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7]85号       1997-02-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62号)。该通知规定:“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据中国石化总公司反映,中国石化总公司下属的京津实业公司委托各炼油厂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的同时,还委托其向用户收取重油调拨手续费。鉴于两种收费性质相同,且在向用户收取时已经征过增值税,我们意见,对重油调拨手续费,在各炼油厂上交石化销售分公司(即京津实业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