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损失怎样进行涉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近日,某厂不慎发生火灾,两个仓库和一个生产车间焚毁。损失包括:烧毁原材料40万元;产成品50万元(这批产成品耗用原材料30万元);烧毁一套生产设备,原价值100万元,已折旧40万元;烧坏厂房,经有关部门鉴定,厂房损失50万元...
  近日,某厂不慎发生火灾,两个仓库和一个生产车间焚毁。损失包括:烧毁原材料40万元;产成品50万元(这批产成品耗用原材料30万元);烧毁一套生产设备,原价值100万元,已折旧40万元;烧坏厂房,经有关部门鉴定,厂房损失50万元。根据房产保险合同,可获保险公司理赔30万元。工厂会计科长老贾打电话到江西省上饶市国税局咨询,如何进行灾后损失涉税处理。

  税务人员告诉老贾,灾后损失涉税处理,首先涉及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火灾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工厂应按照被焚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40+30)×17%=11.9(万元),在下个月增值税申报时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另外,灾后损失涉税处理,还涉及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存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均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具体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汇报,请税务人员现场核查损失的真实性。因为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尽管最迟期限可以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但火灾损失需要现场取证,如果不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而按部就班地等到年度终了后,就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颇费周折。二是要注意保留损失证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证明,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都是有效的外部证据。如果工厂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本厂的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等也可以作为有效的内部证据。三是合理认定损失数额。原材料、产成品损失为存货损失,存货损失合计90万元可以凭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和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认定;生产设备、厂房损失为固定资产损失,其损失额认定相对复杂一些。厂房损失50万元要先扣除保险公司理赔的30万元,只能认定损失20万元;生产设备原值100万元,已折旧40万元,账面价值只有60万元,还应扣除残值5万元(按原值5%计算),只能认定损失55万元。固定资产损失共计75万元(20万元+55万元)可以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证明,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四是要当年申报扣除,不能延后。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明文规定“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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