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企业按月发放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曲绍楠 人气: 时间:2010-06-30
摘要:  近期,吉林省国税局下发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函[2010]68号,下称通知),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作出明确...

  近期,吉林省国税局下发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函[2010]68号,下称通知),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提到,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同时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不得再在税前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应提供合理、合法凭证后按税法规定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取得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与预售收入相关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批或备案后,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应填入到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税基式减免应将减免税所得换算为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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