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591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企业的衔头发票使用量、库存数量、预计使用时间核实后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旧版衔头发票按照省局确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591号       2008-12-12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使用衔头发票的企业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后,库存衔头发票按以下方法分别处理:

  (一)空白未使用完的衔头发票

  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的衔头发票使用企业,变更前旧版空白衔头发票的使用、缴销期限由省局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企业的衔头发票使用量、库存数量、预计使用时间核实后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旧版衔头发票按照省局确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使用期满后,剩余的旧版衔头发票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二)已使用、开具的衔头发票

  变更前已使用完毕的衔头发票按照发票的保管期限管理;对已经达到发票保管期限的,由企业对已开具的衔头发票进行汇总、分类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规定的程序销毁。

  二、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衔头发票使用企业,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结束后继续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衔头发票的,如果开票软件未作变动,可以继续使用原开票软件;若开票软件发生变动,应将开票软件和系统说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