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591号 2008-12-12 税屋提示——依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使用衔头发票的企业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后,库存衔头发票按以下方法分别处理: (一)空白未使用完的衔头发票 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的衔头发票使用企业,变更前旧版空白衔头发票的使用、缴销期限由省局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企业的衔头发票使用量、库存数量、预计使用时间核实后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旧版衔头发票按照省局确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使用期满后,剩余的旧版衔头发票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二)已使用、开具的衔头发票 变更前已使用完毕的衔头发票按照发票的保管期限管理;对已经达到发票保管期限的,由企业对已开具的衔头发票进行汇总、分类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规定的程序销毁。 二、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衔头发票使用企业,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结束后继续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衔头发票的,如果开票软件未作变动,可以继续使用原开票软件;若开票软件发生变动,应将开票软件和系统说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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