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的建议书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0-09-06
摘要: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司要求审查后立即改变财政部部门规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以减少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混乱现象。

关于审查删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的建议书

司法部法治督查局:

  国务院自2004年开始全面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保留211项非许可类行政审批。2015年国务院进一步清理,不再保留非许可类行政审批。其中2004年《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第129项“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于2014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清理取消,没有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所附《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明确:“二是关于已经取消审批事项的原有依据,包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修改或者废止前,仍然应当进行审批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审批事项的决定为准,自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审批事项之日起,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

  至此,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内容已经完全过时,急需废止。但是由于财政部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未能及时清理修订,致使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办税指南》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一栏仍然规定“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武汉市各级税务局仍然要求广大纳税人办理行政审批:

  若申请,则不批准;

  若不申请,则以未申报为由罚款

  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本公司要求审查删除财政部部门规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以减少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混乱现象。

  请审查!

吴克红税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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