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税政四字[1989]430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1-24
摘要:采取以货易货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的双重经济行为的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内未到列明价款金额的,应按照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据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金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

辽税政四字[1989]430号         1989-11-24

各市税务局:

  根据全国部分地区方税务座谈会精神,现对各地反映的印花税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关于易货合同如何计税贴花问题

  采取以货易货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的双重经济行为的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内未到列明价款金额的,应按照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据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金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关于如何确定农副产品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的范围问题

  农副产品是农业产品和副业产品的统称,农业产品一般是指农作物而言,如粮、棉、油、麻、菜等。副业产品一般是指除主业产品以外的各种产品,如以农业为主业的副业产品包括养殖、纺织、采集、渔猎等业生产的产品。

  国家指定的农副产品收购部门主要是指国营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及有关公司、站(栈)等有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部门。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副业生产发展,配合国家收购,这些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爱畜民个人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对外贸公司、农副产品加工厂和其他非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及个人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应规定贴花。

  3、关于借款合同税目中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

  其他金融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如各种信托投资公司、专业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基金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关于对各种形式的拨改贷借款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财政部门管理的拨款改为贷款,凡由财政部门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的,暂不贴花;凡通过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的,应按规定贴花。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5、关于展期、逾期、转期借款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对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展期或逾期使用的原借款合同,因未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可不再另贴印花。对借款方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的借款,经借款方申请,贷款方同意,可以转期使用,但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其仍应按规定贴花。

  6、关于换房书立的凭证如何计税贴花问题

  对双方相互交换房产或其他不动产并结算差价而书立的合同等凭证,各方都应以双方的房产其他不动产的价值之和并加上结算差价,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计算贴花。

  7、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建部门设置的账簿是否贴花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建部门设置的账簿,核算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基建项目和专项工程的资金投入、使用、完工情况,属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应按其他账簿贴花。

  8、关于对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是否贴花问题

  中国人发银行各级机构代理中央、地方金库业务及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9、关于对政府部门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为事管理的企业办理结算往来业务设置的账簿是否贴花问题

  政府部门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对所管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办理经营收入结算和其他经济往来业务设置的账薄,应按其他账簿贴花。

  10、关于对关停、合并、合设企业的帐簿如何贴花的问题

  凡在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企业,其营业账簿暂不贴花,在恢复生产经营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对企业改组合并经营(指组成联营法人),应按合并或联营后形成的新设企业的营业账簿贴花;对企业分立,应分别按分立后形成的若干新设企业的营业账簿贴花;对企业分出,应按分出后形成的新设企业的营业账簿贴花,原企业的资金账簿,在资金未增加到企业分出前的金额时不再贴花。

  11、关于如何确定房屋产权证贴花范围问题

  应征收印花税的房屋产权证是指从一九八七年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续颁发的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鉴于目前我省城乡使用《房产执照》,暂不使用上述两种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情况,我省对房屋产权证征收印花税应只对《房产执照》贴花。

  12、关于如何确定土地使用证贴花范围问题

  应征收印花税的土地使用证是指从一九八八年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续颁发的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鉴于目前我省部分地区颁发《宅基地证》,全省尚未全面颁发上述两种土地使用证的实际情况,凡对《宅基地证》已贴花的不予退税,但可凭其免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印花税,尚未贴花的不再贴花。

  13、关于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纳税凭证问题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办理代理业务合同,如商业、外贸、运输、银行、建筑等部门为代理某项业务与委托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合同,不贴印花。省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479号文件第5条的规定取消。但商业、外贸等部门代理委托单位与具体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辽宁省税务局

1989年11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