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8]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24
摘要: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新政发〔2008〕33号     2008-4-2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f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住宅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

  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

  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副业单位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集资建房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

  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核定价格,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主要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在调动时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调入新的工作地后,可按照新政发〔2005〕1号文件规定,购买2005年前已批准立项并建设的单位公房,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本人退出原购房改房确有困难或已在原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在新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七、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应当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

  八、各单位、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在审核认定中严重失职工造成生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资建房参照本通知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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