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12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将本公告在单位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条款修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3-1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税发[2015]34号)安排,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将本公告在单位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2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税发[2015]34号)安排,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相应编制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编制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此次公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适用于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第一批税务行政权力清单。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四、其他

  公告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将本公告在单位内外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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