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署调字第625号 海关总署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6-1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

海关总署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全文废止]

[87]署调字第625号       1987-06-18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7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

  三、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

  四、律师到海关阅卷,要出示律师证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经海关方面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五、律师应在海关指定的地点阅卷。案卷不许拆卸,不许带走。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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