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人气: 时间:2018-05-07
摘要:编者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现就未弥补亏损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编者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现就未弥补亏损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一般地,企业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特别规定

  1.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形成的未弥补亏损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自发生年度向以后年度结转,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

  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案例1】:吉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18年4月发现2016年未确认资产损失800万元,应追补确认2016年度损失800万元后出现亏损700万元。

  追补确认2016年度亏损700万元,应自2016年度向以后年度结转,在2021年(含)以前可弥补亏损。2016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5万元,可在2018年度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2.跨区搬迁企业的未弥补亏损额可继续弥补

  企业搬迁以前未弥补亏损可继续抵扣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非自然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非自然人合伙人,即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长沙发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王小二和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其中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占股45%。2017年长沙发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亏损1000万元,则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在计算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时,不得抵减长沙发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的亏损450万元(=1000*45%)。

  4.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分摊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5.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清算所得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时,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清算所得。

  7.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国务院的决定是在2018年4月25日做出的,有关部门尚无来得及对外公布相关账簿印花税的具体优惠政策,可以预见,相关政策文件会在不久发布,不会影响纳税人适用具体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思考: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2011年发生亏损1000万元,2016还有100万元未弥补,是否可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继续弥补?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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