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马钢模式为中国事先裁定制度破冰提供有益借鉴

来源:TILB秘书处 作者:吴东明 人气: 时间:2016-12-02
摘要:事先裁定于税企双方的积极意义十分凸显,而作为国内首例事先裁定案例,马钢集团资产重组一案可谓首战告捷,取得了企业、政府、社会三赢的局面。这样的成功模式也为我国即将迎来的事先裁定制度和实践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
吴东明
 
● 吉林财经大学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
● 北京神州税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税务事先裁定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 IBM大中华区税务经理。
 
11月30日,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微信公众账号《大企业税收评论》全文转载了《中国税务报》前一日的头版头条文章《事先裁定“回头看”,企业重组焕活力》,分析了中国首例事先裁定三年以来的诸多成果。回头看,事先裁定于税企双方的积极意义十分凸显,而作为国内首例事先裁定案例,马钢集团资产重组一案可谓首战告捷,取得了企业、政府、社会三赢的局面。这样的成功模式也为我国即将迎来的事先裁定制度和实践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
 
纵观马钢案的前前后后,我们认为可以为未来我国事先裁定制度的设立的提供如下借鉴:
 
1、执行机构
 
虽然司法模式或准司法模式有其不可比拟的公平、公正的优势,但考虑到效率、资源合理配置等综合因素,实行事先裁定机制的OECD国家中瑞典采用了司法模式[1],非OECD国家中印度采用了准司法模式,绝大多数国家还是选用由税务机关主导的行政模式。我国作为人口大国,税种繁多,税制也相对复杂,且采用了大陆法系,这些因素都决定了我国的事先裁定更适合行政模式。但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作为执行机构,现有资源显然无法有效服务于全国所有纳税人,而马钢案采用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执行并发布事先裁定的做法更贴合现有的税务实践。因此,由省级税务机关执行、备案,由国家税务总局事后审核的模式更具可操作性。
 
2、推广受理范围
 
为有效落实事先裁定制度,可以借鉴营改增的试点模式,由试点城市推及全国,由试点行业推及全行业,以此逐步完善新设制度。试点范围可以聚焦在复杂的税务交易或安排,如马钢集团的重组,南沙不动产融资租赁等,由于此类事项,纳税人不易获取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因而事先裁定的介入更能发挥有效、积极的作用。
 
3、申请人身份
 
参考国外的普遍实践,建议不对申请人做界定。且不论全国大企业认定的标准不一,即便设立了全国统一标准,只向大企业提供事先裁定服务的做法,未免显得税务资源配置有失公平。因此,建议凡申请事项符合受理范围,且纳税人提供了完整的基本信息及税务安排的相关资料,就予以受理。实践中,考虑到税务征管资源的有限性,可以设立月度优先办理案件清单制度,对于列入清单的案件限期结案,跟踪受理进程,重点服务于纳税评级高的企业,以及事项涉税金额较高且具代表性的案件,对一些小金额或者相对简单的案件,采取纳税辅导的形式予以分流,确保事先裁定案件的受理质量。另外,不少国家设立事先裁定制度的初衷是为潜在境外投资者明确其投资决策的税务影响,以优化投资税务环境的方式吸引境外投资。因此,我国在设立事先裁定制度时,可以考虑是否将潜在纳税人视为特别申请人进行受理。
 
4、公开性
 
现行事先裁定的国家中,多数选择公布结果。一方面,公开有助于其他纳税人在相同或相似事项上取得一定程度的确定性,从而提升整体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并为税法的修订提供实操基础和探讨平台。另一方面,公开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执行口径不一致,执行结果不公平等负面影响。考虑到我国征管体制的特殊性,省局办结,总局审核,公开内容,将大大利于统一政策口径,便于实际操作。
 
马钢案已经告一段落,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多少有一点税务辅导、纳税服务的成分,但正是由于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类似马钢案例的不断探索,不断努力,积累了弥足珍贵的实践经验,才得以总结出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的事先裁定体系,才有了未来实施事先裁定的底气。相信继马钢等试点案例的成功推行,同时充分借鉴国外成熟实践的基础上,我国事先裁定制度会在不远的将来真正实施落地,从而提升整体征管能效,构建良好的税务环境。届时,事先裁定不仅会成为大企业纳税人的福音,更将惠及全社会,成为税企双方日常实践乃至战略考量时的优质税务资源。
 
[1] ‘Tax Administration 2015’ by OECD

附录——

事先裁定“回头看” 企业重组焕活力 <中国税务报>
 
“多亏了国税局作出的事先裁定,帮助我们顺利完成资产重组,实现了主辅分离和业务及产品结构的多元化,今年前10个月,集团主业和辅业利润都有显著的增长。”近日,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张乾春这样对前来走访的安徽省国税局干部说。
 
据了解,马钢集团于2013年7月启动资产重组工作,根据原方案,集团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需缴纳各项税费约2.7亿元。为了保障马钢集团顺利完成资产重组,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安徽省国税局在经过审慎调研后向马钢集团提出整体重组建议,并被马钢集团董事会采纳,马钢集团由此减少了这笔巨额的税费支出。但是,如何才能增强这一建议的确定性呢?当年9月22日,安徽省国税局作出事先裁定意见:此次重组方案涉及马钢股份公司将其下属的汽运公司等8家分公司整体出售给马钢集团,包括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马钢股份公司上述重组业务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该案例成为国内首个税务事先裁定案例。

相关话题——安徽国税作出国内首例事先裁定已经3年,这个效果你绝对没有想到!<查永泉 范颍超 周明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