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管新规的六大看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按照 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方便纳税,降低成本 的原则,在全面总结各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成功经验...


  (四)明确了定期定额户通过银行划缴税款所涉及的处理办法。由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特点,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期划缴固定数额税款的业务提供了便利。定期定额户只需要委托银行按期将账户里的存款划缴入库就可以完成纳税手续,既简便,也稳妥。对税务机关来说,简化了征收程序,保证了税款的安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发生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低于当期应纳税款、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现象。对此现象,新《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对实行电子申报和邮寄申报的,按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由于&l dquo;报缴合一”,应当按照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税款处理。

  (五)明确规定了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问题。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实行以票控税方法涉及的税款征收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区普遍通过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进行比对,对业户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定额的经营额,税务机关对其补征税款。这种做法对提高定期定额征收的准确性、避免国家税款流失起到了较好作用。随着税控收款机在定期定额户中的陆续运用,比对工作将更加便捷准确,效率更高。新《办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把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形成制度。二是业户在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涉及的缴纳税款问题。定额是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经营地点进行核定的,业户到申报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对这部分收入另行办理纳税事宜。

  (六)规定了简并征期的有关问题。简并征期是将定期定额户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这在最大程度上简化了税款征收程序。新《办法》第十六条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简并征期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简并征期的适用对象。采取简易申报和通过银行划缴税款相结合的方法后,在银行网点较多的城镇,定期定额户可以很方便地缴纳税款,不需要实行简并征期。因此,只有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定期定额户,才有必要实行简并征期的方法。

  第二,简并征期的期限。由于各地城镇化程度不同,对于简并征期的期限,全国不宜做出统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是,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第三,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简并征期的适用对象大部分是经营规模比较小、纳税数额不大的定期定额户,对税款入库影响不大。所以,新《办法》规定,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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