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如何笑傲“营改增”过渡期

来源:樊剑英 作者:樊剑英 人气: 时间:2016-04-03
摘要:3月29日咱们跟着樊老师一起,学习了建筑企业如何笑傲营改增过渡期,了解新政策发展及监管模式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短期内做好营改增平稳过渡,提前筹划,有效规避税负上升、利润下降、上下游业务受影响的局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本次课程笔记,求转发,求收藏,求

四、营改增对合同签订方式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合同的签订方式,我们按照工程造价这种结构来进行描述,假设营改增以前我们这个预算定额人工费4000,材料费7020,我们利润假设是1000,我们合同价格基本上就是12210这样一个价格。

在营改增以后我们合同的签订方式,将由税前造价乘(1+11%)来计算合同总价的这种模式,我们就变成这种结构了:人工费4000是不含税的,材料费7020要拆分为两部分,比如说拆分出6000的不含税成本,进项税1020,对于利润,我们在营改增以前干同样的工程利润是1000万,营改增以后干同样的工程,利润还应该是1000万,那么我们合同价格将变成4000+6000加上1000=11000,11000为不含税合同造价,11000×11%为这一笔合同的一个大概的销项税额;11000×(1+11%)就是为我们的含税的合同造价12210。

那么,该笔合同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呢?我们还是按照销项减进项的模式来进行套算。我们销项税额1210,我们进项税额1020,中间的差额就是应交增值税190,在营业税的时候,我们合同额为12210,我们要交纳3%的营业税即366万,尽管增值税合同额没有变化还是12210,但是我们交的税金反而减少为190。这种情况下呢,利润没有变化才是我们要追求的。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呢,假设我们进项税金1020没有。我们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210,但是我们的利润没有减少。合同额总额也没有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也仍然是可以接受的。我们重点评价的是,我们的利润有没有发生增减变化。

五、营改增后土地作为开发成本当中的大项,能否纳入到进项被抵扣?

主要是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考虑:
1、营改增之前已经拿到了土地证且正在开发,能否抵扣。
2、营改增之后拿到的,政府出让土地可不可以抵扣。
3、营改增之后拿到土地的企业。我们买他的土地,我们能不能拿到进项呢?
4、营改增之后,股东以土地投资到企业的,那么这块土地是征税呢,还是不征税呢?
5、营改增后和有土地的企业合作,开发合资建房,一方土地一方出资金,建好之后,分房自用,这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合作建房的模式。

6、整片拿地分割转让的,我搞到一万亩土地,生地变成熟地后,以后我只卖其中100亩,我可以抵扣多少进项,所以这是我们考虑的问题。
我们可能的方式,我归纳了有5种情况。
1、土地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土地允许差额销售额减除
3、土地允许按照11%计算抵扣
4、期初土地允许or不允许抵扣
5、土地允许差额配比销售额减除
六、因营改增产生的新老项目,在执行中合同该如何过渡

原则上为一般计税方式,也可选择老项目简易办法。
那么如何确定新老项目?
1、5月1号以后,新办理的工程施工许可证算新项目;
2、在4月30号以前就已经办好的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确定为老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是4月30日之前;
4、既有总包合同,又有分包合同的情况:当总包,分包,都是新合同的情况下,总包、分包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那么可能有人问,新合同也可以简易征收吗?
回答是可以的,在政策文件当中提到了,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

3、总包是老合同,分包是新合同,或者总包分包都是老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当然,选择一般计税也是可以的。

七、我们建筑行业跨地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税交给谁呢?

第一,原则上是机构所在地。
第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那么就是各自独立纳税,特别是我们总分公司这种体系的。
第三,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因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你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八、纳税地点和资质什么关系?

1、资质决定了,我们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
2、母子公司,只能各自纳税;因为资质的限制,不可能共享资质。
3、总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分公司可以和母公司总公司共享资质。
4、最有效的方式,应该是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只需要在当地提缴税款,然后回机构所在地进行一个汇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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