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20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明确,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明确,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该公告同时明确了执行时间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那么,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税优惠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注意技术转让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该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二、注意认定技术转让的标准。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与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都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注意技术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5个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注意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公式计算技术转让所得额。

  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五、其他要求。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的资料包括: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的资料包括: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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