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附件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20
摘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三条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附件2)。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

  1.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修订]

  修定好的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0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电器电子产品每年的淘汰量达数千万台。由于未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绝大部分经小作坊非法拆解,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2012年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按季征收的要求,基金将于10月初征收入库。为保证基金顺利开征,我们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形成了《规定》。

  二、基金缴纳义务人是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办法》所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

  三、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第551号令和《办法》规定,目前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五类产品,对这五类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基金。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为了避免重复征收,规定对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可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基金实行按季申报,从量定额计征,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四、基金征收使用何种票证

  使用税收票证进行基金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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