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晋0729刑初131号 杜某杰、王某程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被告单位荣晟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是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后又让他人虚开进项发票并实际用以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晋0729刑初131号

  发文日期:2021-12-30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晋0729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杰,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住灵石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9月23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马美芹,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程,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9月2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富贵,山西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勇,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31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9月23日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靳益强,山西彬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88,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3。

  诉讼代表人:王某忠,公司副总经理。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晟公司”)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进忠,检察官助理闵晨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杰及其辩护人马美芹、被告人王某程及其辩护人王富贵、被告人李某勇及其辩护人靳益强、被告人荣晟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某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勇从介休市联系煤炭销往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荣公司”)。2016年4月14日,在荣晟公司与丰荣公司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勇通过被告人王某程购买由被告人杜某杰实际控制的荣晟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不含税金额6982905.97元,税额1187094.03元,价税合计8170000元)开往丰荣公司。之后,李某勇应王某程、杜某杰要求,从“刘总”(河北曲阳人,真实身份不详)处购买西安央塔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树亨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捷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荣良昌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2份,金额6952256.15元,税额1181883.85元,价税合计8134140元,荣晟公司将上述发票做进项税款抵扣。被告人杜某杰非法获利50000元,被告人王某程非法获利10000元,被告人李某勇非法获利12000元(该三名被告人均已将非法获利缴纳至灵石县公安局专款账户)。2021年2月至4月,荣晟公司向灵石县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1181883.85元。

  被告人杜某杰于2020年12月9日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程于2020年12月9日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勇于2021年8月31日到灵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被告单位荣晟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是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后又让他人虚开进项发票并实际用以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勇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被告单位荣晟公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荣晟公司对其接受虚开并抵扣税款的部分已进行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杜某杰的辩护人马美芹辩称,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杜某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犯罪前科,其本人悔罪态度诚恳,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程的辩护人王富贵辩称,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程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记录,此次犯罪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观恶性不大,已将全部税款缴纳,给国家税收没有造成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望法庭从轻处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勇的辩护人靳益强辩称,被告人李某勇与长治的公司存在事实交易,客观造成的税收已经补缴,其系自首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案件分派通知单。

  证明:灵石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5日受理,9月18日立案。

  (2)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材料。

  证明:杜某杰、王某程于2020年12月9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李某勇于2021年8月31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三人于2021年9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

  证明: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三人基本情况。

  (4)到案经过。

  证明:杜某杰于2020年12月9日传唤到案;王某程于2020年12月9日传唤到案;李某勇于2021年8月31日到灵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5)前科劣迹调查表。

  证明:犯罪嫌疑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6)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证明:荣晟公司于2021年2至4月份分三次共缴纳税款1181883.85元。

  (7)扣押决定书。

  证明:灵石县公安局2020年12月10日扣押犯罪嫌疑人杜某杰100元面值人民币伍佰张,共计50000元。

  (8)扣押决定书。

  证明:灵石县公安局2020年12月10日扣押犯罪嫌疑人王某程100元面值人民币壹佰张,共计10000元。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王某程尾号1877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李某勇于2020年9月30日、10月20日分三笔向王某程转账1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

  (10)扣押决定书。

  证明:灵石县公安局2021年8月31日扣押犯罪嫌疑人李某勇100元面值人民币壹佰贰拾张,共计12000元。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犯罪嫌疑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证人白某、郭某、常某等人基本信息。

  (12)荣晟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资质文件复印件。

  证明:荣晟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荣晟公司尾号1357灵石农商行明细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1张,支付系统专用凭证8张。

  证明:2016年7月11日荣晟公司缴纳税款2312.8元;

  2016年7月11日丰荣公司工商银行6426账户向荣晟公司1357账户转账三笔分别960元、1000000元、1000000元;2016年7月12日丰荣公司6426账户向荣晟公司1357账户五笔分别转账900000元、900000元、900000元、558640元、227626.6元。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王某程工商银行尾号5550账户明细清单。

  证明:2016年7月11日王某程工商银行尾号5550账户收到郭*俊尾号5791跨行汇款1000000元,并于同日向丰荣公司尾号6426转出;

  2016年7月11日王某程5550账户收到尾号荣晟公司1357跨行汇款1000000元,并于同日向丰荣公司尾号6426转出;

  2016年7月12日王某程5550账户收到赵*强尾号2334、王*程尾号1877分别转入260000元、640000元,并于同日向丰荣公司尾号6426转出900000元;

  2016年7月12日王某程5550账户收到尾号荣晟公司1357跨行汇款3笔分别900000元,并于同日先后3笔900000元、900000元、559600元向丰荣公司尾号6426转出;并于同日先后2笔277630元、70000元向王*程尾号9120转出。

  (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丰荣公司工商银行尾号6426账户流水。

  证明:与(14)(15)账户流水相符的资金回流情况。

  (16)调取证据通知书、灵石县税务局情况说明及认证抵扣联查询表。

  证明:荣晟公司于2016年4月,认证抵扣西安树亨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央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捷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荣良昌源商贸有限公司合计72份,税额1181883.85元,价税合计8134140元。

  (17)灵石县国家税务局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

  证明:2017年9月5日移送灵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荣晟公司2016年4月14日向丰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1187094.03元,销售环节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18)荣晟公司营业执照、王某3、杜某杰身份证复印件、杜某杰自述材料。

  证明:荣晟公司实际由杜某杰实际经营。

  (19)荣晟公司收款凭证、支付凭证、明细账、应收账款等资料。

  证明:2016年7月11日-12日丰荣公司向荣晟公司七笔共转账5259600元。

  (20)煤炭买卖合同、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证明:2016年4月14日虚开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信息。

  (21)王某程农业银行尾号1877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尾号5550账户明细清单。

  证明:2016年7月12日王某程农行1877账户收到李建平3677账户转入一笔240000元、收到赵卫强0476账户转入一笔200000元。同上(14)。

  (22)郭兴俊建设银行尾号5791账户交易明细。

  证明:同上(14)。

  (23)丰荣公司工商银行尾号6426账户流水。

  证明:与上(14)(15)相符。

  (24)王某程建行尾号9120账户明细信息。

  证明:该账户2016年7月12日收到王某程工行5550账户277630元、70000元;向荣晟公司1357转出277626.6元。

  (25)荣晟公司1357交易明细对账单。

  证明:荣晟公司与王某程、丰荣公司的资金来往情况。

  (26)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报告。

  证明:2016年4月14日荣晟公司向丰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1187094.03元,存在运输方式自相矛盾、虚假交易资金信息、虚假交易票据信息等的问题。应补缴增值税1187094.03元。

  (27)丰荣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证明:丰荣公司基本信息。

  (28)丰荣公司纳税资料。

  证明:丰荣公司纳税情况基本信息。

  (29)丰荣公司账务资料等材料。

  证明:与荣晟公司资料可相互佐证。

  (30)北京金捷诚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北京荣良昌源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西安央塔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西安树亨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

  证明:荣晟公司接受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证人证言:

  (1)证人白某2018年3月12日的证言,证实:我从2006年10月份开始至今一直是这个公司的会计。我在公司主要就是负责做账。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份成立,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位于灵石县××村大运公路北边,主要经营范围是选洗精煤,销售煤泥、中煤、煤矸石、煤炭,公司一共有包括老板在内共计30多个人,公司法人是王某3,股东是许广军和王灵平,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杜某杰,财务上除了我还有出纳郭某。杜某杰是王某3的外甥,他是从2010年开始负责厂里的一切业务,也就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王某程)他是我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公司的购销业务。

  2006年至2008年7月份,公司的业务是由许广军负责的,公司能正常经营,一直在做生产销售精煤、煤泥、煤矸石等业务,2008年后半年公司就停产了,到2009年,公司就直接由公司法人王某3直接负责一切业务后公司就又开始正常运营(生产精煤等业务),2010年公司由杜某杰负责时候,公司也能正常运营生产,2015年后半年公司就停产了,2016年4月公司负责人杜某杰就说这公司没有启动资金不行,先做点经贸,于是就在2016年4、5、6月份公司就开始做煤炭经销的业务,大概做了有十多笔业务,进购的煤炭地点分别西安(精煤多点)、北京、内蒙、绛县等不经加工分别销往灵石、长治、介休等地。2016年4到6月份做的这些经贸是否有实际的业务,我不太清楚,只是到月底的时候杜某杰就会安排我理一下这个月的账,我就负责给做一下账。公司有在停产的情况下可以做经贸的人资质,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有标明可以销售煤炭。王某程,男,48岁左右,介休人,手机号134××××2259,在介休居着;郭某,女,27岁,灵石人,在天石新城10号楼居住,手机号136××××9162。

  证人白某2021年4月23日的证言,证实:2015年后半年公司就停产了,2016年4月份的时候,公司主要是做贸易,是做煤炭的购销业务。当时公司就4个人,负责人杜某杰,业务员王某程,出纳郭某,会计我,那会公司有事我们就去,没事我们就各干各的,也不去公司。我是会计,我只能从会计资料上看出2016年4月14日灵石县荣晟煤化有限公司给长治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53130,发票号码:×××44,开具不含税金额6982905.97元,税额1187094.03元,价税合计8170000元。当时公司已经处于停产状态,有事我才去,一般也不去公司。这笔业务是王某程联系。进项票是西安央塔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树亨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捷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荣良昌源商贸有限公司开给荣晟公司的。西安央塔商贸有限公司给荣晟公司了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61254.49元,税额129413.31元,价税合计890668元;西安树亨商贸有限公司给荣晟公司开具了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84728.13元,税额405403.87元,价税合计2790132元;北京金捷诚商贸有限公司给荣晟公司开具了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87521.25元,税额422878.75元,价税合计2910400元;北京荣良昌源商贸有限公司给荣晟公司开具了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18752.08元,税额224187.92元,价税合计1542940元。荣晟公司与上述4家公司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这个我不清楚,我只是负责记账,这几笔业务是王某程联系的,发票我记不清是杜某杰还是王某程给我的了。我不负责付款,如何付的我不清楚,但根据公司账务资料显示,荣晟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的购煤款已全部结清,主要是银行转账,零星金额是付的现金。

  (2)证人郭某2018年3月12日的证言,证实:我从2009年8月份开始至今一直是这个公司出纳。我在公司主要就是负责现金、银行收付款。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成立,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位于灵石县××村,公司法人是王某3,负责人(实际经营人)是杜某杰。从2009年我到了公司之后,公司就是有时候生产有时候停产,到2016年之后就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6年前半年做过三个月的经贸,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只知道扩证的时候有销售精煤这一项,我不知道什么是经贸。公司2016年没有生产过。就是公司的工人不上班,机器不运行,不生产任何产品。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这些业务完了之后都是老板杜某杰安排我到银行办理,有时候会和王某程一起办理,支付货款的时候有一部分钱杜某杰就安排我直接转到王某程户下,另外的就是老板安排我支付到哪里我就转到哪里;收到的货款有时候打到公司公户,有时候也打到老板杜某杰的户下。我就是听老板杜某杰安排,他说怎么支付、付给谁我就付给谁。王某程,男,48岁左右,介休人,手机号134××××2259,在介休居着。杜某杰,男,灵石人,东苑小区居住,手机号133××××1999。

  (3)证人常某2021年6月3日的证言,证实: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所在地:长治市城区日新家园一号楼三单元1002室,经营范围:矿粉、煤炭、焦炭、生铁,办公用品等。2016年4月份的时候我公司购买过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炭,当时荣晟公司给我公司开过发票。丰荣公司与荣晟公司就做过一笔业务,开过一次票,发票张数、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应该就是这么多。是荣晟公司的一个业务员到丰荣公司和我谈的。我只记得是一个姓李的男的,具体长什么样子因为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杜某杰2020年12月8日供述,证实:今天下午灵石县公安局的民警到我家找我,我知道后赶快回家,然后就跟随民警一起来了这里。我知道是因为我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开票这个事情后来被国税局的查住了,公安局还参与调查过。开的是我实际负责的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具体什么时候开的我记不清了。2016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实际负责的荣晟煤化公司当时并不生产,公司业务员王某程在荣晟(煤化公司)洗煤厂办公室闲聊时跟我说有人想买点增值税发票,需要利用一下我公司的账户、印章等手续。我当时还问他:洗煤厂没有进项,怎么走账,怎么开票?他说:事情不用我操心,只要我同意就可以给我每吨抽三块钱(按票面填写的吨数计算)的好处。我心想公司经营也不景气,反正公司也有已经从税务局领出的增值税发票,我又不用投资,也不用我操心,钱能挣点算点,就应承下这个事情。我当时就让王某程具体去办,中途,王某程找我签过买卖合同,还把公司的印章、银行U盾拿走,说是为应付税务检查要从公司公户走流水。这些票开出去后,我洗煤厂还需要进项增值税发票抵扣,不然我就得自己掏税款,后我就赶快催王某程,隔了两天左右,王某程拿回来了的陕西那边开出的进项增值税发票,我便安排财务人员把这些票全部抵扣了。这个事情事成之后他在洗煤厂办公室给了我五万元的现金。

  2006年左右,我通过冷泉车站的朋友认识的(王某程),我和他是朋友关系。他今年45、6岁,老家就是张家庄人,现在介休广播局附近住的了,他在介休矿务局医院上班。他一直就是给人们跑煤炭业务,不只是在我这里跑,好几个地方都跟他合作的了,他的联系电话136××××2259。(荣晟煤化公司)这个公司的法人是我舅舅王某3,而我自2010年1月份开始就是实际经营人了,公司注册地在灵石县××镇××村,准确位置在旧张家庄石膏矿附近,108国道旁。股东有王某3,许广军,王灵平三人,经营范围:洗选精煤,原煤,煤矸石,中煤等跟煤有关系的都可以经营,不过我主要是洗精煤,原来公司有30来个人,会计是白某,出纳是郭某,业务员是王某程。公司从我接手后就一直正常经营,一直到2015年5月份左右公司经营就不正常了,但还断断续续的生产,到2016年年初就彻底停产了。开增值税发票的那段期间我公司已经不生产,普通员工都放假了,只有财务上的人因为要对接税务,零星上班,基本就是我有事时叫她们(开票当时财务)。就是白某和郭某。

  开具的增值税票对方单位是长治的一家公司,名称叫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我公司和山西丰荣贸易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价税合计大概就是个8、9百万,这些票就是开给长治的“山西丰荣贸易公司”了。当时我公司的发票百万元版的,当时税款是17%,一张税票的面值货款是100万元以内,税是169999元,应该是开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签有合同,我记得我盖章来,但是我们并没有真实履行合同内容。我记不清了有几份合同,我也只是在盖章的时候大概看一下,大概就是交易的煤炭成分,重量,运输方式,以及违约条款等,我印象中吨数大概是19000吨左右,因为王某程最后给我按每吨抽三元好处费计算时,算下来应当给我五万多元,他实际给了我五万元。王某程具体是如何操办我就不清楚了,我只是记得在他跟我说了卖增值税发票之后一两个月,他问我拿了公司的U盾,说是要“走账”了,我就让他把U盾拿上了,走完账王某程又把U盾给了我。具体怎么走账我不清楚,但是我大概知道就是和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把账做平,发生交易往来,好应付税务机关检查。是王某程问我要的U盾,我虚开增值税发票赚了五万元。都是红版一百元人民币,共五捆,每捆一万元。他赚了多少我不清楚。税务机关查住我公司虚开票的时候,他说事情是吕梁的一个姓“李”的办的。男,年龄比我小些,光头,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吕梁口音,他在2016年开票那段时间去过我洗煤厂一次,当时开着一辆白色奥迪车,挂的是外地车牌,所以我对他还是很有印象的。2017年左右的时候,灵石县国税局稽查局去我们公司调查后,发现我公司虚开了增值税发票,就把公司的抵扣税款办了转出,让补交税款。我就找王某程,他说这个事情是他找到吕梁的姓“李”的人办的,我因为没钱让他补交了50000元的税款。后来,王某程还叫我到介休的一个宾馆见过吕梁的李姓男子一次,但事情也没有说下个结果。到了今年,税务机关又让补交税款,我还是没有钱,就又电话联系王某程,他就又补交了370000多元。交钱时,我给王某程出了一份说明,说明王某程和荣晟公司做的煤炭生意发票出了问题,但事情和王某程没有关系,落款日期写到2016年,我签了字,盖了荣晟洗煤厂的章。我不给王某程出这个说明,他就不出钱,他和我说的意思就是:他只掏这一部分税钱,剩余需要补缴的税款就是我出了,他出了这个钱后这件事情也跟他再没有关系了。我老父亲卧床十年,生活不能自理,母亲患有高血压,我是家中独子,父亲、母亲全某我一个人照顾,妻子刘黎莉无业,还有3个孩子需要抚养,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愿意积极补缴相关税款,希望公安机关可以对我从轻处理。

  被告人杜某杰2020年12月9日供述,证实:2016年3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实际负责的荣晟煤化公司当时并不生产,公司业务员王某程在荣晟公司办公室跟我说有人想买点增值税发票,需要利用一下我公司的账户、印章等手续,进项发票不用我操心,给我每吨抽三块钱(按票面填写的吨数计算)的好处。当时我见有利可赚就应承下。具体办理是王某程办理的,王某程找我签过买卖合同,还把公司的印章、银行U盾拿走,说是为应付税务检查要从公司公户走流水。这些票开出后,隔了两天左右,王某程拿回来了陕西那面开出的进项增值税发票,我便安排财务人员把这些票全部抵扣了。这个事情事成之后王某程在荣晟公司办公室给了我五万元的现金。(对方)是长治的一家公司,名称叫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价税合计大概就是个8、9百万,这些票就是开给长治的“山西丰荣贸易公司”了。(进项发票)我印象中有3、4家陕西的公司,具体名称我记不清了,公司账务资料上有记录。有合同了,合同是王某程拿回公司的,但没有履行,合同和银行流水等资料都是假的,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我不清楚这个银行流水,当时王某程问我拿的公司U盾弄的。王某程在荣晟公司办公室给的我五万元的现金。我愿意上交公安机关违法所得50000元,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了。

  被告人杜某杰2021年9月13日供述,证实:我已经将荣晟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税款进行了补缴,我来交一下相关的完税证明。2016年荣晟公司已经不生产了,公司做了几个月的贸易,就是购买下煤炭然后再销售出去,赚取差价。除了给丰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给其它公司开过了。

  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杜某杰,于2020年12月9日,在见证人王某1的见证下,经辨认指出4号男子为2016年王某程带来灵石荣晟煤化的李姓男子,该4号男子为李某勇。

  (2)被告人王某程2020年12月8日供述,证实:今天12点20分左右,公安民警从我位于介休市××街××栋××室的家中将我带到介休市公安局的。知道是因为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我是2015年5月份到2016年后半年在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当时公司的工作人员:老板杜某杰,会计白某,出纳郭某,业务员是我。公司所在地灵石县××村,主要业务就是煤炭购销业务。荣晟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介休红旗宾馆碰到之前认识的倒腾煤炭的吕梁人李某勇,在闲聊的时候,李某勇告我:他给长治的公司拉了些煤,没有票,看我能不能找地方开下票,进项票他来处理,开给长治的销项发票他按价税合计的0.7%左右支付开票费。我看见有利可赚,我告他:我回去和老板商量一下,完了联系他。李某勇,男,40岁左右,身材偏瘦,光头,身高约160cm,吕梁人,联系电话:137××××7820,微信号×××ng,微信昵称:逗点点。

  过了几天,我回了荣晟公司见了老板杜某杰,在他的办公室和他说:有人想买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对方来处理,销项发票他按价税合计的0.7%左右支付开票费。杜某杰说公司现在没生意,咱们也没钱,进项怎么办?我就联系李某勇,李某勇答应进项他来弄,我告杜某杰进项对方处理,杜某杰就同意卖票了。我电话告了李某勇可以开票,过了几天李某勇将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的开票信息以及煤炭的数量、金额等给我发过来,我告了杜某杰,杜某杰就安排人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开票,票开好后,我联系李某勇让他把进项票开进来并让他来拿开出的发票,我将荣晟公司的开票信息发给李某勇。过了几天,李某勇派人来荣晟公司取走了开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给了我开好的进项发票,我将进项发票给了杜某杰,杜某杰将票给了会计认证抵扣并做了账。杜某杰,男,40岁左右,灵石县张家庄人,联系电话133××××1999。2006年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杜某杰的,我们是朋友关系。当时李某勇答应给解决进项发票,并且荣晟公司当时没有业务,杜某杰也缺钱,所以就同意开票了。荣晟公司共计开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吨数共计19000吨,税额有100多万,价税合计800多万,具体数额以荣晟公司财务资料为准。合同是李某勇提供的,并未真实履行,就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荣晟公司先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开了销项票,过了一两天陕西的公司给开具的进项票,有3、4家陕西的公司,但具体公司名字我记不清了。有购销合同,但内容我记不清了,没有运输单据。荣晟公司与上述公司没有实际交易。荣晟公司当时没有钱,进项发票是李某勇给开的,荣晟公司没有支付费用。到了2016年5月中旬,李某勇电话告我,荣晟公司开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的认证抵扣了,现在需要走账,让我准备荣晟公司的公户U盾,我的个人银行U盾。我就将这件事告了杜某杰,他说:咱们公司也得走账,你操作好,把公户U盾保管好就行。然后我就联系李某勇,李某勇派人在灵石找我拿上荣晟公司的公户U盾和个人U盾。过了几天,李某勇派人将U盾给我送回来,我把荣晟公司的公户U盾交还给了杜某杰。到了7月初,李某勇又拿上我的个人U盾、荣晟公司的U盾走账,走完帐后李某勇把U盾给我送回来。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使这笔交易看起来是真实的。“走账“是如何操作,我不清楚,荣晟公司公户U盾和我个人银行U盾的钱转出后给的李某勇,具体走账是李某勇操作的。荣晟公司与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进项发票公司的走账都是李某勇操作的。这些都弄完后,李某勇将购票款打到我个人银行卡上,我在扣了我的分的钱之后,在杜某杰办公室将开票钱给了他。卖票这件事发生后,我怕担责任,我就和杜某杰说了我的担心,杜某杰说把买票的人叫过来咱们一起说一下,别出了什么事。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就联系李某勇,李某勇开车带上我去了荣晟公司见了杜某杰,我就介绍李某勇和杜某杰认识,我说:“卖票上面我也没赚多少钱,我感觉这件事责任比较大,你们认识一下,把这个事说清楚。”然后李某勇信誓旦旦的说肯定没事,我和杜某杰都比较担心,李某勇一再向我们保证不会有事,在聊了一会后,李某勇就走了,我也就自己回了介休。2017年夏天,杜某杰让我去荣晟公司,说是灵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找我了解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开票的情况,我们为了隐瞒此事商量说荣晟公司和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做贸易,我们是按煤炭吨数每吨3元抽的提成,税务稽查局调查的时候,我们没有说真话。出了这个事情我一直找李某勇,找不到他,到了2019年8月份左右,我打听到李某勇在介休市正达海悦宾馆了,我就叫上杜某杰在正达海悦宾馆找到李某勇,李某勇答应给我们350000元补缴税款,但一直没有给我们钱。当时算下来,开票费是57000元左右,我和李某勇是多年的朋友了,李某勇给了我个整数打到我银行卡60000元。我的银行卡比较多,银行卡流水也比较多,并且人们给我打款有时候用的不是本人的银行卡,我现在也想不起来是哪张银行卡收的购票款了。给杜某杰购票钱是在他的办公室,具体给的他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一次性给过杜某杰50000元。我赚了10000元,这钱我自己花了。荣晟公司与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煤炭的实际交易。荣晟公司是个实体公司,西安那边的公司应该都是空壳的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开出的票不经过实体公司转一下,票不好出手,李某勇找我们也就是这个意思。

  今年8月份杜某杰联系我,税务机关一直向荣晟公司催缴税款,需要370000元,他没有钱,让我先给荣晟公司交了。当时我也没有钱,我就又催促李某勇这个事,李某勇给了我350000元,我出了20000元,一共370000元给荣晟公司补缴了税款,交了钱后,我就要求杜某杰给我出具一份说明,说明我给荣晟公司做的煤炭生意发票出了问题,和我没有任何关系,落款时间写成了2016年,当时杜某杰在说明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2020年9月30日,李某勇给我农行卡打了(尾号1877)150000元,10月20日,李某勇给我农行卡打了200000元。杜某杰出具的说明现在在我家里了。

  被告人王某程2020年12月9日供述,证实:2016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和朋友李某勇闲聊的时候,他问我能不能找地方开下票,进项票他来处理,他按价税合计的0.7%左右支付开票费。我看见有利可赚,回了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和老板杜某杰说了这件事,得到杜某杰允许后,我告了李某勇可以开票。2016年4月中旬李某勇就把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的开票信息以及煤炭的数量、金额等给我发过来,我告了杜某杰,杜某杰就安排人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开票,票开好后,李某勇派人来荣晟公司把票拿走。进项发票是李某勇提供的,在荣晟公司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开了票的第2、3天,李某勇就把进项发票开好了,他派人送到荣晟公司的,我赚了10000元。荣晟公司共计开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吨数共计19000吨,税额有100多万元,价税合计800多万元,具体数额以荣晟公司财务资料为准。当时算下来,开票费是57000元左右,我和李某勇是多年的朋友了,李某勇给了我个整数打到我银行卡60000元,我留下10000万,给了杜某杰50000元。(进项发票)有3、4家陕西的公司,但具体公司名字我记不清了。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公司账务上的购销合同、资金流水都是假的,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资金流水是李某勇操作的。李某勇,男,40岁左右,身材偏瘦,光头,身高约160cm,吕梁人,联系电话:137××××7820。我愿意上交我的违法所得10000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以后我会认真学习法律,知法守法,再不做违法的事情。

  辨认笔录。辨认人王某程,于2020年12月8日,在见证人李某的见证下,经辨认指出8号男子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李某勇。

  (4)被告人李某勇2021年8月31日供述,证实:我是主动来投案自首的,我要交代我通过王某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王某程,男,50岁左右,在介休市居住,联系方式是136××××2259。2016年3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同样是做煤炭生意的王某程,因为都是做煤炭生意的,所以大家的共同话题就是关于倒腾煤炭的价格、运费、税票这些。2016年4月初的时候,我经人认识了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常某,在闲聊中,常某就想买点煤,我正好有门路就答应下来,然后我就从介休的一家洗煤厂买下煤给常某拉到了长治(具体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当时洗煤厂没给带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常某那边向我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我没办法就和朋友们说了看能不能弄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知道王某程倒腾煤炭的时间长,认识的洗煤厂老板多,门路广,就和王某程说了这事,王某程当时说给我试试看。过了几天王某程告我能弄下荣晟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要求我给他把进项票开了,当时我急着要票就让王某程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先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开好后,我从王某程处取上票送到了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因为我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拉了煤,对方向我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我不给对方提供发票,对方就不会给我结算煤款,王某程认识的洗煤厂老板多,门路广,所以我就找王某程,看看能不能弄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具体名称我记不清了,是灵石县的一个叫荣晟的洗煤厂,公司的老板是杜某杰。与我没有实际交易。杜某杰,联系方式:133××××1999,43岁左右,个子比我高,有1米8左右。我见过他一两次,有一次是王某程带着杜某杰在介休见的面。税额有100多万元吧,时间太长我记不清了,以荣晟公司账务资料中开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的会计资料为准。因为当时王某程答应给开票的前提是让我解决进项发票,他才会给往出开销项发票,他只赚中间的差价,这样我就得自己去想办法解决进项发票的问题,我答应给解决进项发票后,王某程先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几天我通过河北曲阳的“刘总”购买了西安几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荣晟公司。王某程是按价税合计的0.7%左右的价格赚钱的。唉,刚开始说的是从西安的公司开进项税发票,刘总给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我看见开票公司有2家公司是西安的,有2家是北京的,因为是要解决进项发票的问题,哪家公司开的不重要,公司的具体名称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这4家公司都是什么商贸有限公司。“刘总”,名字我不清楚,30多岁,身高1.7米左右,河北曲阳县人,好多年没联系了,我没有他的联系方式。和“刘总”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具体情况记不清。价税合计的6.7%左右,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唉,刚开始为了解决发票的问题,我也问过其他人,但都不合适,在王某程这的价格算下来比其他人给我的价格每100万元(价税合计)能省1500元,这样下来我结算后能多挣1万多元。因为“刘总”联系的开票公司都是空壳公司,荣晟公司是一家实体洗煤厂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开票这样安全。2016年4月14日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开具不含税金额6982905.97元,税额1187094.03元,价税合计8170000元,这就是从王某程处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算下来我从王某程那买票比从其他人处买省下了12000多元。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用了一下荣晟公司的资质(合同、公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是为了看起来从荣晟公司给山西丰荣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真实的业务,煤实际上是从介休的一家洗煤厂拉的。算下来支付了王某程不到60000元,当时为了方便我就给了他60000元。我记得是银行卡转账,使用的谁的银行卡我记不清了。2019年8月份的时候,王某程给我打电话就说开给山西丰荣贸易有限公司发票出问题了,税务稽查局在查这个事。我和王某程在介休见了面,我当时就表明了我的态度,既然现在税务稽查局在查这个事,咱们就应该尽快解决这件事,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王某程也同意这样做,但之后很长时间王某程都没有联系我说这件事,我也是心存侥幸。到了2020年10月份的时候,王某程联系我让我准备350000元补缴税款。我用光了自己的积蓄并且找朋友借了钱,这样才筹措下350000元打给王某程让他补缴税款。这件事发生后,我积极的补救,我已经知道自己的错误了,希望公安机关能对我从轻处罚。

  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李某勇,于2021年8月31日,在见证人王某2的见证下,经辨认指出荣晟公司杜某杰、王某程。

  以上证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也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被告单位荣晟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是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后又让他人虚开进项发票并实际用以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荣晟公司对其接受虚开并抵扣税款的部分已进行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勇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被告单位荣晟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最大限度的剥夺犯罪分子犯罪的再犯能力,对被告人王某程、李某勇、被告单位荣晟公司依法并处罚金财产刑,并没收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的非法所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公诉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杜某杰、王某程、李某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非监禁刑,故依法对该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上述认定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九、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单位灵石县RS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0000元。

  上述罚金和违法所得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坚明

人民陪审员 胡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小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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