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9
摘要: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略)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007年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缴纳。2008年上半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并入2008年下半年征收期一并于2008年10月20日前申报缴纳。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补缴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请登录合肥地税网站(www.ahhf-l-tax.gov.cn)或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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