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03
摘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022-3-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加计抵减、暂停预缴、免予征税,多种增值税优惠帮助服务业企业脱困

  文件不长,干货很多。

  3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2022年内,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继续执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可以预见,11号公告的实施,将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发挥实质性作用。建议相关纳税人注意实操要点,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延至年底

  加计抵减政策,是面向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即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一定的比例,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同的主体,加计比例不同。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这两类主体,可以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来区分。比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且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各种服务的具体范围,纳税人应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这一基础性文件进行具体判定。

  在实操过程中,相关企业应准确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举例来说,A公司是位于市区的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1月,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09万元,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8.6万元,进项税额为6.2万元,则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8.6-6.2=12.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12.4×(1+7%+3%+2%)=13.89(万元)。

  根据11号公告,加计抵减政策延续执行后,当期可加计抵减进项税额为6.2×15%=0.93(万元),据此,A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8.6-(6.2+0.93)=11.47(万元),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11.47×(1+7%+3%+2%)=12.85(万元),相比之下,A公司可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13.89-11.47=1.04(万元)。

  航空和铁路运输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现行政策规定,对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特殊行业,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对于这些行业的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纳税,随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根据11号公告,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这项规定能切实减少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现金流支出,减轻企业整体资金压力,是一项非常实惠的支持政策。

  以铁路运输行业B公司为例,该公司2022年1月销售收入为6.92亿元,适用1%的预缴率,当月预缴增值税额692万元。暂停预缴后,企业平均每月多了一笔近7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可以用作其他支配。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该项政策的实施,等于为企业增强了造血功能,对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年底前继续免缴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等。从新冠肺炎疫情初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就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给予了免税优惠,优惠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为了加大对公共交通运输的扶持力度,11号公告又延续了该项优惠。

  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假设一家位于市区的C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2022年预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假设C公司所在地区按50%额度减征“六税两费”。那么,这一免税政策的延续,对企业的减税效应很显著: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可以直接减少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为200×3%+200×3%×(7%+3%+2%)×50%=6.36(万元)。

  不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这一免税优惠,需要注意企业用于该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这一免税优惠,需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确定。比如,D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销售额为585万元,当月销项税额为53万元。由于D公司去年一次性购进公交车400余辆,进项税额较多,留抵的进项税额有3900多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对D公司来说可能更合适。

  如果综合测算后,适用免税更加优惠,那么企业应该注意,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梁晶晶(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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