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纳税筹划网 作者:安徽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08-11-21
摘要:三新 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后,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的扣除是怎样的规定的?具体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是不是还按旧的规定执行?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三新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后,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的扣除是怎样的规定的?具体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是不是还按旧的规定执行?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一)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发[1999]0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国税发[2004]82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提示:新法下发后,国家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没有下发新文件,您可参照上述两个文件操作,具体要求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办。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