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关键条件不满足,无法获得增值税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侍婷 永轩 人气: 时间:2023-12-04
摘要:由于项目规划,该设备2023年6月从实验室转移到车间生产线。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该设备移作他用。通过政策辅导,企业按规定补缴了已退税款。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是一项很重要的税收优惠。今年8月,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近期,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研发机构因细节工作不到位,导致关键条件不满足,无法获得增值税退税。

  风险点一:专职研究人员数量减少

  ◎案例介绍◎

  2022年3月,A单位取得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但是,由于A单位所属集团业务调整,2023年10月16日起,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减少至75人,不再符合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要求。财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在2023年10月23日仍提交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经税务干部提醒,A单位财务人员才了解到本单位已不能再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税务干部的指导下办理了退税备案撤回。

  ◎风险分析◎

  4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研发费用标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数、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具体来说,研发费用标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本案例中,A单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减少至75人,很显然不符合不低于80人的条件要求,因此其不能再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风控建议◎

  随着市场形势的快速变化,研发单位自身的情况也处于快速变化中。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而言,应及时关注自身研发费用、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等可能影响资质认定的变量因素,评估关键因素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倘若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41号公告规定,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风险点二:实验设备用于车间生产

  ◎案例介绍◎

  B公司拥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购置实验用膜压设备并按规定办理了国产设备退税,购置设备的发票开票日期为2021年5月8日。由于项目规划,该设备2023年6月从实验室转移到车间生产线。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该设备移作他用。通过政策辅导,企业按规定补缴了已退税款。

  ◎风险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本案例中,B公司将实验用膜压设备,从实验室转移到车间生产线,属于移作他用,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风控建议◎

  实践中,有些企业的生产、研发、财税等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生产和研发等部门人员不知道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在规定时间内移作他用,须补缴已退税款;同时,由于盘点固定资产的周期不固定,设备在固定资产清册中较少标注用途等原因,企业财税人员可能不清楚相关设备被移作他用,导致未及时补缴已退税款。基于此,相关企业有必要建立企业内部生产、研发、财税等部门密切沟通交流的机制,对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进行重点关注和定期盘点,一方面要加强统筹考量,合理规划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用途;另一方面,倘若相关设备不得不移作他用,则应准确计算并及时补缴已退税款。

  风险点三:“超期限”取得普通发票

  ◎案例介绍◎

  C研发单位由于财务人员变动,部分资料未及时整理归档。2023年7月,新财务人员在梳理资料时,发现一张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票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经核实该发票还未办理过退税。财务人员认为虽然已经过了2023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仍可申报办理退税,因此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退税申请。

  经税务干部辅导,财务人员才明白,用于办理国产设备退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22日。经核实,由于开票方已经注销,无法再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C单位此次采购的设备无法享受退税。

  ◎风险分析◎

  18号公告第十二条明确,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而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22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

  国产设备退税业务具有偶发性,容易被财务人员忽略,特别是在发生人事变动的情况下,很可能被遗漏。而学校、科研所等单位通常取得的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间超过规定,则无法办理退税。虽然目前政策放宽了退税申报时限的要求,每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后,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情况下,仍可申报办理上一年度取得国产设备发票的退税业务,但若遇上本案例中开票方注销的情况,则无法再取得符合国产设备退税要求的发票。

  ◎风控建议◎

  针对国产设备退税业务偶发性、易忽略等特点,相关研发单位有必要围绕采购国产设备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涉税管理制度及流程,在其中明确合规取得发票的要求,取得发票后办理退税的时间要求等事项,并通过考核手段督促财税人员及时办理退税,避免后续产生较高的成本或导致无法享受退税等情况。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12月04日 作者:杨侍婷 永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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