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军队转业干部 退役士兵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9
摘要: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军队转业干部 退役士兵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7-29

  1.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3年内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7.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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