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总额法”VS“净额法”(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

来源:中天运 作者:刘应星 人气: 时间:2016-10-31
摘要: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即收入确认到底是全额确认,还是按净额确认。出于高成长性、高毛利率以及节税考虑的企业通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出于营业收入规模考虑的公司通常按总额法确认。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不是根据主观意愿决定的,需要充分分析交易或服务的背景,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首先,根据政府补助的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及其补助是否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给大家归纳一个矩阵图: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

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将政府补助作为营业外支出的扣减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

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其他收益

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总额法

净额法

  然后,归纳总结“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总额法”和“净额法”的运用: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总额法,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计入损益;

  【特别提醒】此处“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计入损益”是指分摊计入“其他收益”,而非冲减损益表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净额法,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案例】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政府下拨用于购买检测设备的补助款480万元。2017年4月30日,与上述政府补助相关的检测设备安装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设备初始确认金额1500万元。该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该检测设备的折旧金额计入“制造费用”)

  总额法下,将收到政府下拨用于购买检测设备的补助款480万元确认为递延收益,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按照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10年,逐期平均摊销。

  每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12.5

  贷:累计折旧 12.5

  借:其他收益 4

  贷:递延收益 4

  净额法下,将收到政府下拨用于购买检测设备的补助款480万元于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冲减初始确认金额1500万元,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按照设备净值1020万元及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10年,逐期平均摊销。

  每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8.5

  贷:累计折旧 8.5

  Tips:企业对某项经济业务选择总额法或净额法后,应当对该项业务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选用是会计政策的选择)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在收到时应当先判断企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如收到时暂时无法确定,则应当先作为预收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再转入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如收到补助时,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应当将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案例】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政府下拨用于补偿上年度研发费用共500万元。

  会计处理方法一: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收益 500

  会计处理方法二:

  借:银行存款 500

  贷: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500

  【小结】

  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冲减营业外支出、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别<王侨>

  答:一、指代不同

  1、总额法:实行现金折扣的企业对商品销售收入按照发栗金额记帐的一种方法。

  2、净额法:实行现金折扣的企业对商品销售收入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帐的一种方法。

  二、特点不同

  1、总额法:现金折扣要到购货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时才予确认.现金折扣是企业在除销商品时,为了鼓励销售客户尽早付款.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付款,可以享受一定的现金折扣。

  2、净额法:是对购货客户鼓励尽早付款的一种办法,购货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可李受一定的折扣优待.超过规定期限,就不能享受。

  三、会计分录不同

  1、总额法: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贷:应收帐款如果购货客户在规定现金折扣期后付款,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按发票金额)贷:应收帐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贷:其他业务收入(未实现的现金折扣)。

  2、净额法:即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帐:借:应收帐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贷:商品销售收入如果购货客户在规定现金折扣期内付款。

  收入确认到底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答:(1)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被客户接受

  通常公司在交易及服务过程中作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声明,以及根据销售合同条款的约定,可以表明企业是供应商还是首要义务人的证据.如果企业仅负责所订购商品的运输服务,则不认为企业承担了首要责任。

  (2)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由谁承担和享有,如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与产品毁损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订购商品之前持有该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当顾客退货时,该商品所有权仍属于企业,且无权就价格下跌的损失从供应商处获取补偿或无条件将商品退回供应商并取得补偿,则企业很可能承担了该存货的价格变动风险。

  (3)是否能够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能够改变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务

  如果企业具备自由的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意愿决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通常表明企业承担了交易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应按总额法确认。

  (4)是否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以履行合同

  在存在多个供应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通常表明是履行交易的首要义务人,则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5)是否承担了与产品销售和服务有关的主要信用风险。

  如果根据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即使在客户无法支付货款时,企业仍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或劳务款,则表明企业承担了源自客户的信用风险;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当客户提出索赔时,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则企业承担了源自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2016年之前的解读——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收入往往是公司利润的核心来源,对于上市等公众公司而言,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基本上对于每一个拟挂牌公司都会被提及收入确认及毛利率问题。收入确认存在多个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具体到每一项业务,因此收入确认是我们实务中的难点。我们经常在审计过程中会碰到企业以开具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这显然是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的。

  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企业;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合可能流入企业;

  (5)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即收入确认到底是全额确认,还是按净额确认。出于高成长性、高毛利率以及节税考虑的企业通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出于营业收入规模考虑的公司通常按总额法确认。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不是根据主观意愿决定的,需要充分分析交易或服务的背景,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收入确认到底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

  (1)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被客户接受;

  通常公司在交易及服务过程中作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声明,以及根据销售合同条款的约定,可以表明企业是供应商还是首要义务人的证据。如果企业仅负责所订购商品的运输服务,则不认为企业承担了首要责任。

  (2)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由谁承担和享有,如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与产品毁损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订购商品之前持有该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当顾客退货时,该商品所有权仍属于企业,且无权就价格下跌的损失从供应商处获取补偿或无条件将商品退回供应商并取得补偿,则企业很可能承担了该存货的价格变动风险。

  (3)是否能够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能够改变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务;

  如果企业具备自由的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意愿决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通常表明企业承担了交易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应按总额法确认。

  (4)是否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以履行合同;

  在存在多个供应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通常表明是履行交易的首要义务人,则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5)是否承担了与产品销售和服务有关的主要信用风险。

  如果根据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即使在客户无法支付货款时,企业仍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或劳务款,则表明企业承担了源自客户的信用风险;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当客户提出索赔时,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则企业承担了源自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案例:

  1、A公司系湖北一家拟IPO企业,该公司主要业务系利用现有设备对受托材料进行加工,但是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系材料购买合同与销售合同,即公司先向委托方购买原材料,经过加工后,按照购买价格的1.10倍再销售给委托方,双方货款除10%的部分有现金流外,其他货款均采用抵账的方式进行处理。该公司出于销售规模的考虑,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采购、销售视为两项独立的业务,分别确认采购和销售,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双方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购销发票,但公司的主要业务系加工业务,交易价格固定,A公司未承担货物价格涨跌的风险,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如按全额确认收入,虚增了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A公司系一家百货公司,主要负责销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根据协议约定,在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供应商所有,A公司不承担该商品的跌价损失及其他风险。供应商按售价扣除与百货店约定的分成比例后开具发票给A公司,A公司在商品售出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商品进销差价核算结转毛利。

  从A公司承担的风险看,商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不属于公司,A公司只是提供了场地、收款、开票等服务,商品的风险和货权并没有转移至A公司,故A公司只能按净额确认收入。但对于该项目,A公司认为不是单纯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在与消费者交易时,是以卖方角色出现的,不是居间角色,故符合销售商品条件,应全额确认收入。

  因此,判断收入确认是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要结合交易的背景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公司在交易背景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能出于主观的考虑而随意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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