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来源:高金平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8-01
摘要: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五)其他税收优惠

1.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管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以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跨境租赁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就尚未执行完毕的老合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承租人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3.融资性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

(二)出租人

1.融资租赁直租业务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因承租方是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并通过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因此,对于出租方而言,应作为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分期确认租赁资产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赁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赁费/应收租赁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因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属于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因此,出租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融资租赁税会差异分析

(一)租赁准则相关概念

1.租赁期,是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2.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

3.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4.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促使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尽量减少出租人自身的风险和损失,租赁协议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担保人还可能是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出租人而言的。

5.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对出租人而言,如果租赁资产余值中包含未担保余值,表明这部分余值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其风险应由出租人承担,因此,未担保余值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

6.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能续租或展期而造成的任何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

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例如,甲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一台。租赁合同主要内容:(1)该设备租赁期为5年,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2)或有租金4万元;(3)履约成本3万元;(4)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为2万元。则甲企业该设备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为:5×5+2=27(万元)

又如,A租赁公司将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双方签订合同,该设备租赁期4年,租赁期届满B企业归还给A公司设备。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金787.5万元,B企业担保的资产余值为450万元,B企业的母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为675万元,另外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675万元,未担保余值为225万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为:787.5×8+450+675=7425(万元)

7.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若A租赁公司将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双方签订合同,该设备租赁期4年,租赁期届满B企业归还给A公司设备。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金525万元,B企业担保的资产余值为300万元,B企业的母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为450万元,另外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450万元,未担保余值为150万元,则最低租赁收款额为:(525×8+300+450)+450=5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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