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3]9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06
摘要:为服务和方便纳税人,要求设立、变更、停业和复业有关业务在要件齐备时当场受理并办结,并对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省内迁移等业务流程,作了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3]97号            2013-12-06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管理

  近年来,随着管理环境和方式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税务登记管理陆续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AHTAX2013)的推广应用,相关管理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次修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等作了规定。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执行,确保落到实处。

  二、减少审批、优化服务,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时效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实施办法》取消了地税部门实施的“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税务登记相关审批事项。为服务和方便纳税人,要求设立、变更、停业和复业有关业务在要件齐备时当场受理并办结,并对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省内迁移等业务流程,作了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参照税务登记管理,对部分特殊业务赋予识别号

  为便于内部管理,根据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AHTAX2013)上线运行的需要,对代开发票和现金票证汇总业务参照税务登记管理,编制识别号。地税机关从事代开发票和现金票证汇总的税务人员,以特殊纳税人身份赋予识别号的,识别号编制要求为:代开发票业务,识别号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前9位”“DK”“4位顺序号”;现金票证汇总业务,识别号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前9位”“HZ”“4位顺序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户外,都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设有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地区,纳税人根据当地地税机关要求,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地方税务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地税机关可以按照“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地税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地税机关、国税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协商解决。

  第六条 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有条件的地方,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对同一纳税人办理并发放同一份加盖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地税部门应当加强与国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合作,交换比对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用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根据地税机关的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存在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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