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基字[1998]58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06
摘要: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精神,切实保证管好用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基字[1998]580号              1998-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精神,切实保证管好用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建设中央直属的国家储备粮库,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不许在建设资金中提取不可预见费或任何名义的项目管理费及其他收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家粮食储备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二、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实行统一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的制度。凡使用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的单位,都应按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要求,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专门帐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办理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的具体拨付手续。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专户应指定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三、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实行统一包干负责和分级拨付的管理制度。财政部保证建设资金按照中央直属粮库投资计划的进度分批及时拨付给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储备局保证建设资金按照各地区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并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保证资金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的项目建设资金,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按照项目施工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包干建设的要求,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严格将建设成本控制在概算内。建设资金超支中央不补,差额由地方补足,结余部分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财政部门对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库联合办公室、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应按期编报《基建财务月报》和《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季度报表》。国家粮食储备局应及时将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的全国汇总情况报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库联合办公室应及时将本地区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下拨计划、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抄送本地财政部、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地方粮食厅(局)。

  五、各地财政部门对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的使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到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财政部门对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概预算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资金是否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资金是否被用于建设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手持电话;资金是否未经批准被挪用于兴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的附属设施;等等。

  六、财政部驻省级财政专员办事处对地方建库联合办公室、地方计委(计经委)、项目单位转拨、使用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地方计委(计经委)是否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有无截留挪用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等方面。

  七、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实行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库联合办公室应将本地区的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建成后,财政部将统一组织对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

  八、对违反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要按照财经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

  一、《基建财务月报》及编制说明.docx

  二、《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季度表》.docx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储备局

199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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