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09
摘要: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部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

  (六)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以外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原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发与上述7项服务价格有关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二、在国家和省级出台新政策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强化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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